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批复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的请示》(厦场站〔2015〕2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要求,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含电费,下同)上限按1.2元/千瓦时收取,下浮不限。鉴于你公司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内部结算,其标准暂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二、你公司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视情况重新核定。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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