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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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公安局

201862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

第三条按照“鼓励创新,保证安全,统筹布局,有序推进”的原则,引导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鼓励和支持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公安局共同成立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组建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负责确定并及时发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和时段;

()负责为测试主体发放测试通知书;

()负责办理测试主体延期申请和撤销测试资格等事项;

()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运行和协调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运输委。

第五条工作小组委托国家级的汽车检验机构作为天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测试申请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技术验证的服务。专业机构于每月向工作小组汇报我市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并协助工作小组出具情况报告。

第三章测试管理工作流程

第六条工作小组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路段,逐步将选定的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作小组按照《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的规定流程,依法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业机构按照《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的规定技术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主体申请材料的核验。

第九条专业机构核验测试主体材料合格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实车检查及测试

5个工作日内,通知测试主体到指定封闭场地进行实车检查及测试,对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封闭场地实车检查及测试报告。

()检查监控装置

对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测试车辆,按《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第二章第七条要求,检查监控装置并出具接入数据平台证明。

()定期向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

第十条工作小组收到专业机构整理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

工作小组依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审核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测试通知书,并由专业机构将测试通知书连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标识一并发放给测试主体。

第十一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对发放测试通知书的测试主体,办理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二条专业机构应每年6月、12月形成所有测试主体的总结测试报告,提交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工作小组应对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测试主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小组撤销测试通知书时,由专业机构收回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提交给工作小组;未收回的,书面告知工作小组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五条工作小组定期公布违规操作测试主体名单。

第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测试申请材料的要求,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规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执行。

第十八条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

解读文件:《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印发了《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在《中国制造2025》及其解读文件将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十大重点领域,智能网汽车在正式推向市场之前,必须在真实交通环境中进行充分的测试。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要求,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本市的实际需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为推动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规范公共道路测试管理工作,经广泛征集汽车及相关行业需求,多次听取专家意见建议,联合起草了《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研究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道路测试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为使车辆在各种道路交通状况和使用场景下都能够安全、可靠、高效的运行,自动驾驶功能需要进行大量的测试、验证工作,经历复杂的演进过程。智能网联汽车在正式推向市场之前,必须要在公共道路上通过实际交通环境的测试,更加全面地验证自动驾驶功能,实现与道路、设施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适应与协调。国内诸多汽车制造企业、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等迫切需要进行道路测试来加速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

《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政府部门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可以通过道路测试积累的数据和经验,深入了解分析自动驾驶条件下汽车产品测试、生产、注册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可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根据技术进步和发展需要及时完善管理方式和要求。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涵盖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测试管理工作流程、附则等4个章节,共19项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指导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小组委托国家级的汽车检验机构作为天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测试申请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技术验证的服务。

(三)测试管理工作流程。工作小组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路段,逐步将选定的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工作小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的规定流程,依法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管理工作。

专业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道路测试管理规范》技术要求,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验。

(四)附则,强调了该《办法》未明确提出的部分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执行,明确最终解释权和实施期限。

四、道路测试的申请程序

1、专业机构负责受理测试主体的申请材料。

2、专业机构对测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对通过核验的测试主体进行封闭场地测试和实车检查。

3、工作小组通过专家委员会对专业机构审查后的材料和出具的报告进行评审。

4、工作小组对通过评审的测试主体,由专业机构予以办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5、获得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的测试主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备齐相关申请材料,交由专业机构,代为办理临时车辆号牌。

6、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要求和材料齐备的测试主体办理临时车号牌,完成后连同测试通知书一起发放给测试主体。

五、与《办法》相关的几个主要问题

1、道路测试是否会对现有交通安全产生影响?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试车”“车辆性能试验”,其转向、制动、操控等安全性能全部符合现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与传统车辆无异。其自动驾驶功能,通过计算机模拟、试验台架评测、试验场及封闭道路测试等测试验证,才可在实际交通环境中进行自动驾驶功能验证。此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现须全程由经过筛选和严格培训的驾驶员监控并在必要时干预或接管,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危险发生。因此,智能网联汽车在公共道路环境中进行测试并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额外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2、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认定当事人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还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并报警;此外,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工作小组。

 


稿件来源: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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