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5〕32号
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10日
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推广工作。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指天然气城市公交车(包括LNG汽车和CNG汽车)、纯电动(含超级电容)城市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城市公交车。
第三条 资金分配坚持单位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依法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设区市(不包括青岛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单位购买使用单价20万元及以上车型的天然气城市公交车,可享受3万元/辆省级补贴。
(二)各市、县(市、区)公共交通企业和单位购买使用国家补贴范围内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贴。
1.纯电动城市公交车,10米(含)以上车型按20万元/辆给予补贴,8(含)-10米的按15万元/辆给予补贴,6米-8米的按10万元/辆给予补贴。
2.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城市公交车,10米(含)以上车型按15万元/辆给予补贴。
3.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城市公交车,10米(含)以上车型按5万元/辆给予补贴。
第五条 申报程序
各市县购置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企业和单位可在车辆挂牌运营后,根据购买的车辆型号、数量向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提出购置补贴申请,交通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第六条 申报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适用于本办法。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年车辆购置报告,8月31日前上报上年购车补贴清算报告,购车时间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车辆挂牌运营时间以车辆行驶证时间为准。
2014年7月21日-12月31日期间内购置并挂牌运营的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车辆,按照本办法给予补贴。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申请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置合同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车辆正面照片(能清晰显示车牌与运营线路);
(六)获得国家补贴证明材料:
1.车辆生产企业提供获得国家补贴文件的复印件。
2.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季度预拨(或年度清算)填报系统》中导出的《XX年X月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信息汇总表》,并加盖车辆生产企业公章。
(七)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1);
(八)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信息表(详见附件2)。
第八条 购买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车型必须已经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第九条 省级资金按照购置车辆情况先预拨,按年度清算。
第十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扣回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6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3〕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015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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