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监事会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编制、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因公司监事陈俊铭先生、陈亮先生、陈聪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关联监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陈俊铭 陈 亮 陈 聪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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