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74:中达股份: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志润律证字[2015]CN002-1号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副楼24F 电话:(86755)83228034传真:(86755)82554624 目 录 释 义......2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5 二、被收购人的主体资格......10 三、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11 四、收购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12 五、收购资金来源......13 六、后续计划......14 七、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5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7 九、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7 十、结论意见......18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收购人 指 庄敏 一致行动人 指 庄明、陈海昌、蒋俊杰 中达股份/上市公司 指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人 申达集团 指 申达集团有限公司 保千里 指 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日�N创沅 指 深圳日�N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昱通吉智 指 广州市昱通吉智电子有限公司 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合计持有的保千里75%股权 本次收购 指 认购中达股份非公开发行的1,019,978,774股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第16号准则》 指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志润律证字[2015]CN002-1号 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收购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庄敏及其一 致行动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提供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核查了本次收购的下列相关事项及文件资料: 1.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2. 被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3.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4. 收购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 5. 收购资金来源; 6. 后续计划; 7. 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9.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0. 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及文件资料。 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庄敏与庄明、陈海昌、蒋俊杰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庄明、陈海昌、蒋俊杰为收购人庄敏的一致行动人。其中,庄明与庄敏之间系兄弟关系。 (一)庄敏 1. 基本情况 姓 名 庄 敏 性 别 男 国 籍 中 国 身份证号码 44010519680714**** 住 所 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北路7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2. 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 任职公司 职 务 任职期间 持股关系 执行董事、总裁 2009.10-2012.08 保千里 执行董事 2012.08-2014.02 庄敏持有其61.875%股权 董事长、总裁 2014.02至今 深圳市保千里科技 为保千里的全资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3.01至今 有限公司 庄敏不直接持有其股权 深圳市保千里安防 为保千里的全资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3.02至今 有限公司 庄敏不直接持有其股权 深圳中鹏保投资有 庄敏任职期间持有其 执行董事 2012.01-2012.12 限公司 70%股权 深圳市爱尔贝特科 为保千里的全资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4.11至今 技有限公司 庄敏不直接持有其股权 深圳市彼图恩科技 为保千里的全资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4.12至今 有限公司 庄敏不直接持有其股权 保千里(香港)电 为保千里的全资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4.12至今 子有限公司 庄敏不直接持有其股权 3. 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庄敏的承诺并经查验,庄敏最近五年内未遭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 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庄敏持有保千里61.875%的股权,保千里为庄敏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此外,庄敏之父庄宇基曾持有昱通吉智85%的股权,昱通吉智为庄敏的关联企业。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等有关文件,昱通吉智已于2014年12月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保千里、昱通吉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 销售及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 保千里 12,000 庄 敏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 禁止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 电子产品及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生产、销售 昱通吉智 1,050 庄宇基 及其技术服务 (二)庄明 1. 基本情况 姓 名 庄 明 性 别 男 国 籍 中 国 身份证号码 44162119640424**** 住 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乐二街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2. 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 任职公司 职 务 任职期间 持股关系 监 事 2009.10-2012.08 庄明持有其3.125% 保千里 总 裁 2012.08-2014.02 股权 董 事 2014.02至今 深圳中鹏保投资有 庄明任职期间持有 监 事 2012.01-2012.12 限公司 其30%股权 3. 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庄明的承诺并经查验,庄明最近五年内未遭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 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庄明持有保千里3.125%的股权。此外,庄明之父庄宇基曾持有昱通吉智85%的股权,庄明之子庄远鹏控制境外企业MANGOUPTYLTD。昱通吉智、MANGOUPTYLTD为庄明的关联企业,其中昱通吉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一)庄敏/4.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 (三) 陈海昌 1. 基本情况 姓 名 陈海昌 性 别 男 国 籍 中 国 身份证号码 33022519710917**** 住 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95弄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2. 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 任职公司 职 务 任职期间 持股关系 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1.08至今 持有其50.91%股权 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1.08至今 持有其100%股权 江苏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1.08至今 持有其25%股权 3. 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陈海昌的承诺并经查验,陈海昌最近五年内未遭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 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海昌持有保千里8%的股权。除此之外,陈海昌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有: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润滑油、润滑油脂的开发、加工、销售,计算 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石油制品(除专项审 上海纳克润滑 批)、食品添加剂、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 10,740.7408 50.91% 技术有限公司 用百货、木材、纺织品、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 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外实业投资,企业资产的并购、重组,受托 苏州海融天投 50,000 100%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资有限公司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物菌种、生物发酵法生产的长链二元酸的开 发研究、制造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江苏达成生物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8,000 25% 科技有限公司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四) 蒋俊杰 1. 基本情况 姓 名 蒋俊杰 性 别 男 国 籍 中 国 身份证号码 42010219690210**** 住 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2. 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 任职公司 职 务 任职期间 持股关系 深圳市捷雅纸塑包 副总经理 2002年-2012年 无 装有限公司 巨富远洋有限公司 中国区总裁 2012年至今 无 3. 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蒋俊杰的承诺并经查验,蒋俊杰最近五年内未遭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 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蒋俊杰持有保千里2%的股权。除此之外,蒋俊杰未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 (五) 是否存在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并经查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关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六) 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系具有中国国籍且住所位于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被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收购的被收购人为中达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达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简称 中达股份 股票代码 600074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89,598.1284万元 法定代表人 童爱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192000000293 生产、销售双向拉伸聚酯薄膜、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聚乙烯薄膜、 聚丙烯薄膜、聚脂切片、复合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制品销 经营范围 售;化工产品出口及本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生物医药、环保研发;信息工程; 投资管理。 成立日期 1997年6月18日 经营期限 长 期 注册地 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高新技术工业园) 经查验,中达股份系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作为被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三、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 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中达股份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高端电子视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根本上提升中达股份的核心竞争力,为中达股份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本次收购的批准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批准程序如下: 1. 保千里的批准程序 2014年5月18日,保千里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全体股东向中达股份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保千里100%股权并放弃相关优先购买权。 2. 日�N创沅的批准程序 2014年5月18日,日�N创沅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日�N创沅向中达股份转让其持有的保千里25%股权并放弃对保千里其他股东拟同时向中达股份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3. 申达集团的批准程序 2014年5月24日,申达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申达集团受让中达股份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4. 中达股份的批准程序 (1) 2014年5月25日,中达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 2014年10月29日,中达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3) 2014年11月14日,中达股份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4) 2014年12月29日,中达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庄敏、深圳日�N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的议案》。 (5) 2015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15]291号”《关于核 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庄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中达股份实施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保千里100%股权的交易。 四、收购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 (一) 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复,申达集团将承接中达股份现有全部资产、负债及人员,中达股份将向庄敏、日�N创沅、陈海昌、庄明及蒋俊杰5名发行对象合计发行1,359,971,698股股份购买前述发行对象合计持有的保千里100%股权;其中,向庄敏发行841,482,488股股份,向日�N创沅发行339,992,924股股份,向陈海昌发行108,797,736股股份,向庄明发行42,499,116股股份,向蒋俊杰发行27,199,434股股份;如发行价格因中达股份出现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出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收购完成前、后,中达股份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本次收购前 本次收购完成后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申达集团 143,217,360 15.98% 143,217,360 6.35% 庄 敏 -- -- 841,482,488 37.30% 日�N创沅 -- -- 339,992,924 15.07% 陈海昌 -- -- 108,797,736 4.82% 庄 明 -- -- 42,499,116 1.88% 蒋俊杰 -- -- 27,199,434 1.21% 其他股东 752,763,924 84.02% 752,763,924 33.37% 合 计 895,981,284 100.00% 2,255,952,982 100.00% (二) 相关收购协议 1. 中达股份与申达集团于2014年5月25日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书》, 并于2014年10月29日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补充协议书》,就中达股份向申达集团出售全部资产与负债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对价支付方式、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过渡期损益归属、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2. 中达股份与日�N创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4年5月25日签署 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并于2014年10月29日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就保千里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对价支付方式、过渡期损益归属、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资产过户时间安排、协议生效和终止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3. 中达股份与日�N创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4年10月29日签 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并于2014年12月29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就保千里净利润承诺、实际利润及资产减值的确定、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协议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五、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及《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问题。 六、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书面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达股份将持有保千里100%股权,其主营业务将由软塑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转变为高端电子视像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中达股份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批复的相关方案实施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完成本次收购。除此之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其他计划,或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其它重组计划。 (三)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达股份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6名非独立董事中由庄敏依法定程序提名4名,日�N创沅依法定程序提名1名,申达集团依法定程序提名1名;中达股份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其业务经营的需要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四)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中达股份的全部员工将于保千里100%股权完成交割后与中达股份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申达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等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手续依照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办理。上述员工安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等)由申达集团承担。 (五) 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中达股份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 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达股份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收购实施的限制性条款,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没有对中达股份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中达股份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帮助中达股份在维持现有制度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结合高端电子视像行业的特点,依据中达股份发展的实际状况,协助中达股份对组织机构进行改造,推进中达股份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 七、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独立性 本次收购完成后,保千里作为中达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将继续专注于从事高端电子视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保千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资质和相关资产,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具备独立性。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保证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其将保证本次收购完成后,中达股份仍将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在人员、机构、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二) 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前,中达股份与其控股股东申达集团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通过资产出售,中达股份原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将由申达集团承接,中达股份不再从事软塑新材料相关业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达股份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高端视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庄敏将成为中达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避免本次收购完成后与中达股份之间出现同业竞争,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从事与中达股份、保千里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在作为中达股份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从事任何与中达股份、保千里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中达股份、保千里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中达股份、保千里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中达股份、保千里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 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中达股份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收购完成后,庄敏将成为中达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庄敏视同中达股份的关联方,因此,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为规范和减少本次收购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作为中达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减少并规范与中达股份、保千里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 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损害中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并经查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 未与中达股份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 交易或者高于中达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 未与中达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 元的交易; (三) 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中达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 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 不存在对中达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 契或者安排。 九、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在中达股份停牌日(2013年5月31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中达股份股票的行为。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胡安喜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安喜 黄 亮 2015年2月25日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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