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关于民事诉讼判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3-087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23日,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13)深中法劳终字 第4528号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年7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钦雨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钦雨科技”)诉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赣锋锂业”)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 钦雨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赣锋锂业认为,该一审判决书中关于“王健与赣锋锂业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等事实认定。 同时,钦雨科技不服一审判决,也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详情见2013年8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证 券日报》的临2013-059赣锋锂业关于民事诉讼的公告。 (一)赣锋锂业民事诉讼上诉案基本情况 1、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法人代表:李良彬 职务:董事长兼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钦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夏14楼 10号。 法人代表:黄标光 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王健,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护照号码 G1962****。 2、赣锋锂业上诉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有关“王健与赣锋锂业公司存在劳动 关系”的事实认定,确认赣锋锂业与王健不存在劳动关系; (2)诉讼费用由钦雨科技承担。 (二)钦雨科技民事诉讼上诉案基本情况 1、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钦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夏14楼 10号。 法人代表:黄标光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 护照号码G196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法人代表:李良彬 职务:董事长兼总裁 2、钦雨科技上诉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23号的民事判 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 3273527.13元; (3)请求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民事诉讼的相关事项 1、钦雨科技于2012年7月就本次劳动争议纠纷曾向深圳市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仲裁裁决如下: (1)准予钦雨科技撤回有关请求裁决王健在钦雨科技离职后1 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钦雨科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 关的发明创造均归钦雨科技所有的仲裁请求; (2)驳回钦雨科技的其他仲裁请求。 2、钦雨科技于2013年3月就劳动合同纠纷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上述仲裁请求相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2日和2013年5月8 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7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对本案做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深圳市钦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3、钦雨科技于2013年5月就本次劳动争议纠纷再次向深圳市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二次仲裁申请。2013年9月6日,深圳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双方当事人此前已经发生 的有关赔偿损失的争议密切关联,本案须以上述案件二审审理结果 为依据,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13 年9月13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如下: 中止深劳人仲案[2013]1715号案件的审理。 二、本次民事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3年10月23日和2013年11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通过审理认为:1、关于钦雨公司 和王健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及解除的时间及原因问题,法院认定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8月28日由于王健主动离职而解除”;2、 关于王健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给钦雨公司造成了损失等 问题,法院认为“钦雨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既未能充分有效证明实 际发生的损失金额,亦未能证明损失是基于王健作为劳动者违反法 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故对钦雨公司要求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3273527.13元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3、关于赣锋公 司是否涉嫌违法劳动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王健 已于2011年8月28日主动离职,解除了与钦雨公司的劳动关系, 故钦雨公司的上述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健是否于 2012年5月入职赣锋公司,并将钦雨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赣锋公司, 造成钦雨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赣锋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的审理的范围,本院不 予审理,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3年11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如 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钦雨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止审理的钦雨科技于 2013年5月就本次劳动争议再次向该仲裁委提出的二次仲裁申请,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据本案的二审判决做出相应的 裁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仲裁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劳动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 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 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 4528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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