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关于民事诉讼判决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2-25 00:00:00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3-087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23日,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13)深中法劳终字                         

                 第4528号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年7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钦雨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钦雨科技”)诉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赣锋锂业”)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                       

                 钦雨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赣锋锂业认为,该一审判决书中关于“王健与赣锋锂业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等事实认定。                  

                      同时,钦雨科技不服一审判决,也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详情见2013年8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证                         

                 券日报》的临2013-059赣锋锂业关于民事诉讼的公告。                    

                      (一)赣锋锂业民事诉讼上诉案基本情况               

                      1、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法人代表:李良彬                     职务:董事长兼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钦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夏14楼                       

                 10号。   

                      法人代表:黄标光                     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王健,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护照号码                           

                 G1962****。    

                      2、赣锋锂业上诉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有关“王健与赣锋锂业公司存在劳动                       

                 关系”的事实认定,确认赣锋锂业与王健不存在劳动关系;                      

                       (2)诉讼费用由钦雨科技承担。             

                      (二)钦雨科技民事诉讼上诉案基本情况               

                      1、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钦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夏14楼                       

                 10号。   

                      法人代表:黄标光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                           

                 护照号码G196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法人代表:李良彬                     职务:董事长兼总裁       

                      2、钦雨科技上诉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23号的民事判                         

                 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                        

                 3273527.13元;     

                       (3)请求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民事诉讼的相关事项            

                       1、钦雨科技于2012年7月就本次劳动争议纠纷曾向深圳市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仲裁裁决如下:      

                       (1)准予钦雨科技撤回有关请求裁决王健在钦雨科技离职后1                       

                 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钦雨科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                        

                 关的发明创造均归钦雨科技所有的仲裁请求;               

                       (2)驳回钦雨科技的其他仲裁请求。               

                       2、钦雨科技于2013年3月就劳动合同纠纷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上述仲裁请求相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2日和2013年5月8                        

                 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7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对本案做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深圳市钦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3、钦雨科技于2013年5月就本次劳动争议纠纷再次向深圳市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二次仲裁申请。2013年9月6日,深圳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双方当事人此前已经发生                        

                 的有关赔偿损失的争议密切关联,本案须以上述案件二审审理结果                        

                 为依据,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13                         

                 年9月13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如下:                        

                       中止深劳人仲案[2013]1715号案件的审理。             

                       二、本次民事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3年10月23日和2013年11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通过审理认为:1、关于钦雨公司                         

                 和王健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及解除的时间及原因问题,法院认定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8月28日由于王健主动离职而解除”;2、                            

                 关于王健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给钦雨公司造成了损失等                      

                 问题,法院认为“钦雨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既未能充分有效证明实                       

                 际发生的损失金额,亦未能证明损失是基于王健作为劳动者违反法                        

                 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故对钦雨公司要求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3273527.13元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3、关于赣锋公                         

                 司是否涉嫌违法劳动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王健                       

                 已于2011年8月28日主动离职,解除了与钦雨公司的劳动关系,                            

                 故钦雨公司的上述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健是否于                          

                 2012年5月入职赣锋公司,并将钦雨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赣锋公司,                         

                 造成钦雨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赣锋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的审理的范围,本院不                       

                 予审理,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3年11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如                      

                 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钦雨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止审理的钦雨科技于                       

                 2013年5月就本次劳动争议再次向该仲裁委提出的二次仲裁申请,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据本案的二审判决做出相应的                       

                 裁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仲裁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劳动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                       

                 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                          

                 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                       

                 4528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5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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