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发布时间:2012-07-28 00:00:00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2 年 7 月)
序
号
            原文                                                     修订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政策
1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现金或股票方式。 在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前提 下, 公司可 以积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极地实施现金利润分
     配政 策, 公司的 利润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     分配。
     配。                            (三)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2、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及实施
    股利分配及现金分红
    计划: 在外界环境和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
    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       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
    变化 , 且公司无 重大
    投资、偿还贷款等特定     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
    下 , 公司首次公 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完       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成上市后当年开始,        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三年内累计分配股利
    不低于该三年累计实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现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40%, 其 中 以 现 金 方
    式实施的股利分配不       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2   少于累计分配股利的
    50%。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

                             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原 章 程第 一 百七 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条后新增
    第一百七十一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3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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