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3月)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随着公司国际化步伐进一步加快,公司海外资产和国际收支占比不断提升,进出口业务量快速增长;为避免外汇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币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其他外币衍生产品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有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 核,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施,具体决策权限为: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或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外汇业务,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且绝对值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外汇业务或协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各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本制度规定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董事长授权公司财务总监遵照本制度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设外汇交易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 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2、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经财务总监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内部审计部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对交易流程、授权执行、报告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6、公司进出口部、海外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作环节独立性和相关人员独立性。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异常风险或可能出现异常风险的,财务部应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在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变动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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