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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4:杉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05 01:27:52
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按照《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原则和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公司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已基本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更高效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结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符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 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对募投项目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纯义 徐衍修 仇斌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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