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铁山律师、刘颜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年 4月 1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18年5月8日15:30在深圳市笋岗东 路 1002号宝安广场 A座 2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与2018年4月1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布 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 议由董事陈泰泉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15:00至2018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79人,代表股 份 439,001,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 20.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和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11人,代表股份 423,521,3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8人,代表股份 15,480,3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 中小股东出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60,553,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2.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获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各提案公告已于 2018年 4月 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在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代表和本所律师的监督下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317,057,791、反对股份数为1,878,799、弃权股 份数为120,065,103,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72.22%、0.43 %、27.3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58,396,581、反对股份数为 1,878,799、弃权股份数为277,726,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6.44%、3.10%、0.46%。该提案获得通过。 综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曾铁山 刘颜恺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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