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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15 01:22:36
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韩巍律师、王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周三) 14:00 在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的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国华投资大厦 3 层 310 室 邮政编码: 100007 电话:(8610)5819 9538 /传真:(8610)5819 9528 Room 310, 3/F, Guohua Plaza, No.3,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8610)5819 9538/ Fax:(8610)5819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前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系通过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分别于下列日期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如下公 告进行的。 1、 2020 年 4 月 3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百 零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 2020 年 4 月 3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公告》”); 3、 2020 年 4 月 3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公告》; 4、 2020 年 4 月 3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5、 2020 年 6 月 4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百 零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项内容和第 1 项内容以下统称“《董事会公告》”); 6、 2020 年 4 月 30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 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7、 2020 年 6 月 4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召开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信息披露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 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并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 101 条、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5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8.2.1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 14 时 00 分在国安大厦三 层会议室(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召开现场会议,并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4 日 9:30―11:30,13:00-15:00)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4 条、第 19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4 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3、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距 公司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未超过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8 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期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5 条、 第 18 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信息披露情况、出席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包 括: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受托形式、表决权人 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该通知中明确载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其主 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20 条 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存管部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 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股东名称或姓名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 络服务系统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表明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 9:15 开始,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 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社会公众股股东网络投票记录、及贵公司制作的《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 册》,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名,所持股份共计 1,487,611,63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951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份共计 1,432,264,562 股,占贵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5390%;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44 名, 所持股份共计 55,347,077 股,占贵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记载于《股东名册》 中的贵公司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 股东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 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且会议登记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指派律师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5、 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 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的议案; 7、 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8、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包括: 8.01 审议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客户服务、外包服务、市场推广服务、 短信群发服务的议案; 8.02 审议关于公司向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提供呼叫中心业务、电话中心外包服 务的议案; 8.03 审议关于公司向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安哥拉 KK 项目服务的议案; 8.04 审议关于公司向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提供弱电工程服务的议案;8.05 审议关于公司向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业 务服务的议案; 8.06 审议关于公司向浏阳国安广电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服务、OTT 增值业 务服务的议案; 8.07 审议关于公司向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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