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文静律师、王乐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年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维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55,721,5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5,454,4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9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6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98,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7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6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三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542,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1%;反对178,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1357%;反对178,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17,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0%;反对1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237%;反对1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1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17,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0%;反对1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237%;反对1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1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三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挺 经办律师:周文静 王乐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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