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股份:关于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股票简称:中环股份 股票代码:002129 公告编号:2013- 85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 团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市国资委关于将天 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49%股权划入天 津渤海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企改[2013]288号) (以下简称“通知1”)及《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企业持有天津中环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通知》(津国资企改[2013]332号)(以下简称“通知2)。 1、通知1载明:“金耀集团及中环集团股权划转至渤海国资后,天津市国资委 对金耀集团、中环集团的监管方式保持不变,金耀集团、中环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 保持不变;原董事会、监事会保持不变、原有经营管理模式保持不变,渤海国资、 金耀集团、中环集团之间保持独立经营,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通知2载明: (1)中环集团、药业集团,以及渤海国资通过渤海股权投资公司分别独立持 有相关股份,依据自身判断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 (2)中环集团、渤海股权投资公司在本次定向增发中获取的相关股份及持有 的存量股份应依照相关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保持稳定。 (3)药业集团作为中环股份独立股东,减持持有的存量股份应遵守相关的法 律、法规,同时结合企业资金计划做出安排等。 同时,公司收到包括中环集团、渤海国资(含渤海信息产业基金)、金耀集团 (含天药集团)《关于一致行动人的声明》。声明中载明上述各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时 1 均依据自身独立判断,互不干涉、互不影响,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同时收到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鉴于上述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公告的《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与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各方仍需遵守收购管理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 本公告涉及各方: 中环集团 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国资 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金耀集团 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 天药集团或药业集团 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信息产业基金 天津渤海信息产业结构调整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备查文件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4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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