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康股份: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129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13: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新沂市钟吾南路18号财政局北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新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972,602,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41%。 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440,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所持(代表)股份数972,162,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4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440,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72,57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由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412,075股;反对28,5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2,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5312%;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688%;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57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由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412,075股;反对28,5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2,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5312%;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688%;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195,3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407,339股,占出席会议由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33,236股;反对407,339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5438%;反对407,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2.4562%;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军、余娟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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