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关于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28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2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62号),其中
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诉大连恒达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恒达)、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储备中心通知,目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对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7日,储备中心因与大连恒达、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
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江西省高院提起诉讼。江西省高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储备中心与大连恒达签订了《油品合同》。储备中心依约向大连恒达供货。大连恒达未如约付清货款,应付储备中心货款13,729万元。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自愿为其所欠货款提供担保。后经多次催收,仅收回650万元。余款13,079万元及利息一直未予支付。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大连恒达支付燃料油款合计130793094.2元;
2、判令大连恒达支付欠款本金137293094.2元以及暂计到起诉时(之后按合同约定
的标准追加计算)的利息12189864.07元、违约金38340533.76元、原告为追缴欠款暂
支出的费用26511元,合计181350003.03元;
3、担保人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的担保还款责任;
4、以上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一审情况
2017年4月24日江西省高院作出(2016)赣民初36号民事判决:
1、大连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0793094.2元及其利息(还款期内按还款协议约定计算,自还款到期之日起每笔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清偿之前日止);
2、大连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0元、差旅费26511元;
3、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连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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