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证券代码:000733 公告编号:2017-88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2日上午9: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9月2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15:00至2017年9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7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
登在2017年9月7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183,016,65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943%。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70,005,88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22%;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13,010,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21%。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本次会议审议的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
议案《截止2017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截止2017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同意182,923,0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9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13,349,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3037%,反对9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3,366,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2%,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1,336,6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302%,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注):本提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按规定进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169,573,344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82,923,0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9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13,349,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3037%,反对9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3日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