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张慧颖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2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9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才让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470,379,9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845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56%。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450,419,548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43.900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19,960,3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45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45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同意469,621,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89%;反对7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
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410,3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508%;反对758,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69,621,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89%;反对7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9%;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410,3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508%;反对7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2%;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31%。
3、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69,621,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89%;反对7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9%;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410,3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508%;反对7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2%;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31%。
4、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469,621,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89%;反对7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9%;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410,3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508%;反对7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2%;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31%。
5、审议《安泰科技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469,621,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89%;反对7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9%;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410,3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508%;反对7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2%;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31%。
6、审议《关于聘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
同意469,621,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89%;反对7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9%;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410,3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508%;反对7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2%;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31%。
7、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2017年度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
同意100,410,3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508%;反对7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062%;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31%。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410,3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508%;反对7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2%;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31%。
(本议案内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8、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69,621,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89%;反对7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9%;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410,3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508%;反对7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2%;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31%。
9、审议《关于修订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同意469,118,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19%;反对1,2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588%;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907,2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1,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4%;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3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7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等议案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议案9为特别议案,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为此,公司对审议议案的中小股东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
张慧颖:
2017年5月19日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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