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关于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乙方、业主方: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直接并间接持有其60%股份)
振东化工、甲方、承包方:内蒙古振东化工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共同签订合同。合同工期为24个月。从甲方实际支付预付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
开始计算,以工程中交为工期结束标志。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工期延长的风险。
4、本次合同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未来年度将以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甲方:内蒙古振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东
注册资本 6亿元人民币
住所 伊旗纳林陶亥镇新庙村阿会沟社振兴煤矿一采区办公楼二楼
201室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煤制油、煤制气;煤炭综
主营业务 合利用的前期筹建工作;煤焦油、沥青、柴汽油调和组分(异
辛烷、MTBE)、轻芳烃、重芳烃、LPG、LNG(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振东化工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2016年度,安泰科技向振东化工销售约3,069.18万元,占当
与上市公司发生的 年安泰科技营业收入的0.82%。
购销金额
履约能力分析 振东化工是遵照法律成立的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行
本合同能力。
乙方: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晋华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17幢206室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生产与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
品、自行开发的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合同能源
主营业务 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并间接持有其60%股份。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2016年度,安泰科技母公司向安泰环境采购约 11,004.85万
与上市公司发生的 元,占当年安泰科技营业成本的 7.89%,销售约 937.87万
购销金额 元,占当年安泰科技营业收入的0.60%。
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安泰环境的经营运作等情况,本公司分析后认为该公司
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业主方(甲方):内蒙古振东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商(乙方):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振东化工24万吨/年中低温煤焦油加氢改质
2、项目概述: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EPC方式承担甲方投资建设的“1000万吨/年低阶煤分质清洁高效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二期工程――24万吨/年(加氢量)中低温煤焦油加氢改质项目”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工作;乙方确认有能力依据本合同开展本项目的工程设计、设备及材料供货、工程施工及调试、项目开车及试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服务、项目投产后的保修等EPC工程总承包工作。
项目内容为一套加氢能力(公称规模)为24万吨/年的中低温煤焦油加氢改质装置、一套规模为14000-18000Nm3/h的连续富氧气化制氢装置、以及配套的环保、储运和装卸车设施及公辅工程设施。
3、项目金额:本合同固定总价为46,750万元。
4、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合同签订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前,甲方支付不低于固定总价的70%作为第一阶段的工程款;工程初步验收后18个月内,甲方支付完成全部合同款项。
5、合同签署时间、履行期限: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
尔多斯市共同签订合同。合同工期为24个月。从甲方实际支付预付款到乙方账
户之日起开始计算,以工程中交为工期结束标志。
6、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7、违约责任及赔偿: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由此造成工程中途停建或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工期相应顺延,拖延工程进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造成的合同违约,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并顺延延误的工期。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但并未因此解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甲方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由于乙方原因违约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的,逾期1-4周的,每延期一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逾期5周及5周以上的,每逾期一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逾期超过8周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担未完工作,因此导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实施期间,乙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受损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5万元/每次的罚款。乙方因合同相关条款所述原因违约的违约金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负责自费修改并在六个月内达到设计意图;如六个月内仍无法达到设计意图,甲方可采取合同规定的相关方式向乙方索赔。
四、签订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作为安泰科技在节能环保领域增量业务的重要战略布局,安泰环境致力于在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业务领域积极推进由单一过滤材料和装置供应商向工程总包与解决方案提供者的转变。随着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及能源清洁利用政策的提出,对煤炭深加工行业提质增效、产业延伸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安泰环境充分利用自身在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煤炭深加工领域核心工艺技术优势及EPC总包能力,围绕煤炭冶金、石油石化等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及环保需求,力争成为煤焦油梯级利用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行业领先者。
本次合同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未来年度将以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准。签署并履行合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备查文件:《内蒙古振东化工有限公司1000万吨/年低阶煤分质清洁高效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二期工程24万吨/年中低温煤焦油加氢改质项目EPC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4日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