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H股公告(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未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比 亚 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YD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1) 网站:http://www.byd.com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未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 营业额 -0.01% 至人民币121,778百万元 毛利 0.05% 至人民币18,076百万元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 -42.03% 至人民币1,612百万元 每股盈利 -46.24% 至人民币0.50元 摘要 受行业及政策变化影响,集团汽车业务收入及盈利有所下滑: 新型智能产品业务及组装业务收入增长显着: 加速开放供销体系,加快市场化布局: 本公告所载有关本集团全年业绩的财务资料尚未经审核,本公司与核数师亦尚未就其达成一致意见。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财务业绩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比亚迪」)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内」)未经审核的综合业绩,连同二零一八年比较数字。因本公告「审阅未经审核全年业绩」一节所阐述的原因,本公告内的财务资料尚未取得本公司核数师同意。股东及投资者务请注意本公告所载列之财务资料可能发生变动。 合并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重列) 收入 3 121,778,117 121,790,925 销售成本 (103,702,124) (103,724,161) 毛利 18,075,993 18,066,764 包括销售及分销、研发、行政及 其他开支在内的开支 (14,199,898) (13,545,220) 融资成本 (3,498,075) (3,118,751) 其他 2,060,815 2,982,847 除税前溢利 2,438,835 4,385,640 所得税开支 4 (322,816) (829,447) 年度溢利 2,116,019 3,556,193 应占: 母公司拥有人 1,611,612 2,780,194 非控股权益 504,407 775,999 2,116,019 3,556,193 母公司的普通股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盈利 5 基本及摊薄 -年度溢利 人民币0.50元 人民币0.93元 合并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重列)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55,313,412 49,484,582 投资物业 96,902 90,066 预付土地租金 �C 6,277,475 商誉 65,914 65,914 长期应收账款 1,240,340 2,134,405 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 1,922,304 1,620,969 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46,608 83,509 其他 29,996,098 19,454,663 非流动资产总值 88,681,578 79,211,583 流动资产 合同资产 6,986,619 6,300,286 应收贸易账款 6 40,134,545 44,240,183 应收款项融资 7,009,379 7,773,025 应收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款项 5,135,699 7,823,768 应收关联方款项 �C 224,854 衍生金融工具 34,345 451 已抵押存款 668,992 1,583,861 受限制银行存款 161,924 317,17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1,821,412 11,151,057 其他 34,996,305 35,944,832 流动资产总值 106,949,220 115,359,494 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款及票据 7 35,332,975 45,222,321 衍生金融工具 34,307 8,559 预收客户账款 2,000 2,300 合同负债 4,502,906 3,469,114 递延收入 �C 615,367 计息银行及其他借款 54,062,226 50,768,422 应付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款项 1,227,799 1,308,349 应付关联方款项 110,857 79,286 其他 12,748,368 15,095,257 流动负债总额 108,021,438 116,568,975 合并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重列) 流动负债净额 (1,072,218) (1,209,481)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87,609,360 78,002,102 非流动负债 计息银行及其他借款 21,916,037 13,924,380 其他 3,094,739 3,383,743 非流动负债总额 25,010,776 17,308,123 资产净值 62,598,584 60,693,979 权益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股本 8 2,728,143 2,728,143 储备 49,636,717 48,574,346 永续债 10 4,394,592 3,895,800 56,759,452 55,198,289 非控股权益 5,839,132 5,495,690 权益总额 62,598,584 60,693,979 财务报表附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公司及集团资料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一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本公司的H股股份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於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镇延安路。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产品、汽车及相关产 品、手机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及轨道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及销售。 有关附属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附属公司的详情如下: 注册成立�u 已发行普通�u 本公司应占 名称 登记及业务地点 注册股本 权益百分比 主要业务 直接 间接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人民币 100% �C 研究、开发、销售及制 (「比亚迪锂电池」)** 6,160,000,000元 造锂离子电池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63,500,000美元 75% 25% 研究、开发、销售及制 (「比亚迪上海」)*** 造锂离子电池、太阳 能电池及太阳能阵列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人民币 99% �C 研究、开发、销售及制 (「比亚迪汽车」)*** 1,351,010,101元 造汽车 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145,000,000美元 �C 65.76% 制造、组装及销售手机 (「比亚迪精密制造」)****^ 部件及模组 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150,000,000美元 55% 45% 手机及其他消费类电子 (「比亚迪惠州」)*** 产品零部件的研究、 开发、制造及销售; 住宅物业的开发建 设、销售、出租及房 地产物业的管 理(限 於本公司员工自用) 财务报表附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注册成立�u 已发行普通�u 本公司应占 名称 登记及业务地点 注册股本 权益百分比 主要业务 直接 间接 比亚迪惠州电池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150,000,000美元 10% 90% 锂离子电池及附件的研 (「比亚迪惠州电池」)*** 究、开发、销售及制 造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1,207,654,387美元 89.57% 10% 研究、开发、销售及制 (「比亚迪汽车工业」)*** 造汽车及轻铁运输设 备 比亚迪电子(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 440,000,000港元 �C 65.76% 投资控股 (「比亚迪国际」)*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110,000,000美元 �C 65.76% 高水平组装 (「惠州电子」)***^ 西安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人民币 �C 65.76% 制造及销售手机零部件 (「西安电子」)****^ 100,000,000元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人民币 4.29% 94.76% 销售及分销汽车;提供 (「比亚迪汽车销售」)** 1,050,000,000元 相关售後服务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人民币 �C 99.88% 研究及开发汽车及部件 (「长沙汽车」)** 1,000,000,000元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u中国内地 人民币 38.50% 60.92% 研究、开发、制造及销 (「商洛比亚迪」)*** 2,600,000,000元 售太阳能电池及太阳 能阵列 * 比亚迪国际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 ** 该等附属公司均根据中国法律注册为有限公司。 *** 该等附属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注册为中外合营公司。 **** 该等附属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注册为外商独资企业。 ^ 该等附属公司均由比亚迪国际(本公司附属公司之一)全资拥有。 财务报表附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1 编制基准 此等财务报表乃按照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所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 准则》」)及诠释)、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及香港公司条例而编制。此等财务报表乃按照历史成 本法编制,惟若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投资、以公允价值计 量并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及衍生金融工具除外,其乃以公允价值计量。此 等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除另有指明外,所有价值乃约整至最接近的千位。 合并基准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属公司乃 一间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包括结构性实体)。当本集团对参与投资对象业务的 浮动回报承担风险或享有权利以及能透过对投资对象的权力(即本集团获赋予现有能力以 主导投资对象相关活动的既存权利)影响该等回报时,即取得控制权。 倘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少於投资对象大多数投票权或类似权利,则本集团於评估其是否 拥有对投资对象的权力时会考虑一切相关事实及情况,包括: (a) 与投资对象其他投票持有人的合同安排; (b) 其他合同安排所产生的权利;及 (c) 本集团的投票权及潜在投票权。 附属公司与本公司的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相同,并采用一致会计政策编制。附属公司的业 绩由本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起计合并入账,并继续合并入账至该等控制权终止之时为止。 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各组成部分乃归属於本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及非控股权益,即使此举引 致非控股权益结余为负数。有关本集团成员公司之间交易的所有集团内公司间资产及负 债、权益、收入、开支及现金流量均於合并账目时全数抵销。 倘有事实及情况显示上述的三个控制因素中有一个或以上出现变动,则本集团将重新评估 是否仍控制投资对象。附属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发生变动(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动),则按权益 交易入账。 倘本集团失去对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则其撤销确认(i)该附属公司的资产(包括商誉)及负 债;(ii)任何非控股权益的账面值;及(iii)於权益内记录的累计交易差额;并於损益确认(i) 所收代价的公允价值;(ii)所保留任何投资的公允价值;及(iii)任何因此产生的盈余或亏 损。先前於其他综合收益内确认的本集团应占部分重新分类为损益或留存溢利(如适用), 所依据的基准与倘本集团直接***相关资产或负债所需依据者相同。 财务报表附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2 会计政策及披露的变动 本集团已就本年度的财务报表首次采纳下列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修订 具有负补偿之提前还款特性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 租赁 《香港会计准则》第 28 号的修订 於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之长期权益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所得税待遇的不确定性 -诠释第23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五年至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香港财务报告准 二零一七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则》第11号、《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 计准则》第 23 号的修订 除《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 9号的修订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 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周期之年度改进(与编制本集团财务报表无关)外,新订及经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性质及影响说明如下: (a)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 6号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香港(国际财务报告 诠释委员会)-诠释第4号厘定安排是否包括租赁、香港(准则诠释委员会)-诠释第 15号经营租赁-优惠及香港(准则诠释委员会)-诠释第27号评估涉及租赁法律形式 交易的内容。该准则载列了与租赁有关的确认、计量、呈列及披露的原则,并要求 承租人按单一资产负债表模型将所有租赁入账,以确认及计量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 债,惟若干确认豁免除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大致沿用《香港会计准则》第 17 号内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式。出租人将继续使用与《香港会计准则》第 17号类似的 原则将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对本集团为出租人的租赁并无重大影响。 本集团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按修正追溯调整法首次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 号,根据此方法,本集团已追溯应用该准则,并将首次采用的累计影响确认为对於 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之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且概不会重列二零一八年的比较 资料,而是继续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 17 号及有关诠释作出报告。 租赁之新定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倘合同给予在一段时间内控制可识别资产使用的 权利以换取代价,则该合同属於租赁或包含租赁。当客户有权从使用可识别资产获 得绝大部分经济利益以及拥有指示使用可识别资产的权利时,即有控制权。本集团 选择运用过渡期的实务变通以允许该准则仅应用於先前於首次应用日期已根据《香 港会计准则》第17号及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4号识别为租赁之合 同。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及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4号未 识别为租赁的合同不会重新评估。因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项下的租赁定 义仅应用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订立或变更的合同。 财务报表附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作为承租人-先前分类为经营租赁的租赁 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的影响的性质 本集团拥有经营中所用的土地、楼宇及设备等不同项目的租赁合同。本集团作为承 租人根据租赁是否将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所有报酬与风险转移给本集团,将租赁 分类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采用单一方 法确认及计量所有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惟低价值资产租赁(按个别租赁基 准选择)及租期为或少於十二个月的租赁(「短期租赁」)(按相关资产类别选择)的两 项选择性豁免除外。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开始的租期内,本集团并无按直线法确 认经营租赁项的租金开支,而确认了使用权资产的折旧以及未偿还租赁负债的应计 利息(作为融资成本)。 过渡影响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之租赁负债按剩余租赁款项的现值确认,折现率采用二零一 九年一月一日的增量借贷利率。使用权资产根据租赁负债金额计量,并根据二零一 九年一月一日前的财务状况表所确认租赁相关的任何预付或累计租赁款项金额作出 调整。 所有该等资产於该日均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进行减值测试。本集团选择於财 务状况表中单独呈列使用权资产。 本集团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时已使用以下有选择 性的实际权宜方法: 将短期租赁豁免应用於租期自首次应用日期起12个月内终止的租赁 对於具有合理相似特徵的租赁组合应用单一折现率 如果合同包含续租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则可在确定租赁期时使用後见之明 在首次采用日计量使用权资产时不包括初始直接费用。 财务报表附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b)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厘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豁免范围仅包括 就此应用权益法於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之权益,而不包括实质上构成於该联营公司 或合营公司之投资净额一部分之长期权益(并无就此应用权益法)。因此,实体应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而 非《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 8号(包括《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9号之减值规定)将该等长期权益入账。仅就确认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之亏损及於 联 营 公 司 或 合 营 公 司 之 投 资 净 额 减 值 而 言 ,《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 8号应用於投资净额 (包括长期权益)。本集团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采用该等修订时评估其於联营公司 及合营公司之长期权益业务模式,且认为於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之长期权益继续根 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按摊销成本计量。因此,该等修订并无对本集团的财务 状况或表现产生任何影响。 (c)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23号规定在税项处理涉及影响应用《香港 会计准则》第12号的不确定性因素(一般指「不确定税项状况」)时的所得税(即期及 递延)会计处理。该诠释不适用於《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范围外的税项或徵税,亦 不具体包括与有关不确定税项处理的权益及处罚相关的规定。该诠释具体处理(i)实 体是否单独考虑不确定税项处理;(ii)实体对税务机关的税项处理检查所作的假设; (iii)实体如何厘定应课税溢利或税项亏损、税基、未用税项亏损、未用税收抵免及税 率;及(iv)实体如何考虑事实及情况变动。於采用该诠释时,本集团考虑於其集团内 销售的转移定价是否会产生任何不确定税项状况。根据本集团的税务合规及转移定 价研究,本集团认为税务机关将很可能接受其转移定价政策。因此,该诠释并无对 本集团的财务状况或表现产生任何影响。 3. 收入 收入的分析如下: 二零一九年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客户合同收入 销售工业产品 121,697,823 提供服务 80,294 121,778,117 地区市场 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102,266,890 亚太地区(不包括中国) 9,177,702 美利坚合众国 4,017,448 其他国家 6,316,077 客户合同收入总额 121,778,117 4. 所得税 香港利得税按年内於香港产生的估计应课税溢利的16.5%(二零一八年:16.5%)作出拨 备,惟本集团其中一间附属公司在课税年度二零一八�u二零一九年所实行之利得税两级 制下为合资格实体则除外。该附属公司应课税溢利的首2,000,000港元(二零一八年:零) 按8.25%的税率徵税,余下的应课税溢利则按16.5%的税率徵税。其他地区的应缴利得税 已按本集团经营业务所在司法权区的适用税率计算。 根据相关所得税法,年内,中国附属公司须就其各自的应课税收入按法定税率25%缴纳企 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於中国大陆经营的若干附属公司均确认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有权享有企 业所得税率减至1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须每三年续期,以使该等附属公司有权享有15% 的经扣减企业所得税率。 於中国大陆经营的若干附属公司均获准遵循西部大开发政策而有权享有企业所得税率减至 15%。该等附属公司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保留记录,可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即期-香港 本年度支出 970 547 即期-中国内地 本年度支出 444,774 686,981 即期-其他地区 本年度支出 19,968 29,510 递延 (142,896) 112,409 本年度税项支出总额 322,816 829,447 5. 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乃按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应占本年度溢利(就已付利息或应付永续 债作出调整)及 本年度已发行普通股份加权平均数目2,728,142,855股(二零一八年: 2,728,142,855 股)计算。 截至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摊薄事件而言,所呈报的每股基 本盈利概无作出任何调整,乃因本集团於该等年度内的已发行普通股并无任何潜在摊薄影 响。 每股基本盈利乃按以下基准计算: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盈利 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 1,611,612 2,780,194 已付永续债的本年利息 (209,186) (206,263) 永续债应占累计未付的本年利息 (48,679) (32,202)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盈利的溢利 1,353,747 2,541,729 股份数目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未经审核) (经审核) 股份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盈利的年内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2,728,142,855 2,728,142,855 6. 应收贸易账款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应收贸易账款 41,697,960 45,338,100 减值 (1,563,415) (1,097,917) 40,134,545 44,240,183 就销售传统燃油汽车而言,通常其客户须以银行承兑汇票预付款项。就新能源汽车销售而 言,本集团一般向客户提供一至十二个月的信贷期,或允许客户於十二至二十四个月内作 出分期付款。 其他分部的销售方面,本集团与其客户的贸易条款大多属赊账形式,惟新客户须通常预付 款项除外。信贷期通常为一至三个月。对每名客户均有最高信贷限额。 本集团务求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维持严格监管,并设有监管部门以减少信贷风险。高级管 理人员定期审阅逾期结余。於报告期末,本集团有若干信贷集中风险,原因为本集团自本 集 团 最 大 客 户 及 首 五 名 最 大 客 户 的 应 收 贸 易 账 款 分 别 为 8 %( 二 零 一 八 年 : 6 % )及 2 2 %( 二 零一八年:20%)。本集团并无就其应收贸易账款结余持有任何抵押品或其他信贷提升保 障。应收贸易账款为不计息。 7. 应付贸易账款及票据 於报告期末,应付贸易账款及票据按发票日期的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三个月内 25,801,239 32,087,999 四至六个月 8,065,446 11,162,123 七个月至一年 905,861 775,458 一至两年 379,794 593,879 两至三年 127,424 533,789 三年以上 53,211 69,073 35,332,975 45,222,321 应付贸易账款乃不计息,一般按30日至180日限期内支付。 8. 股本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股份 已注册、发行及已缴足: 2,728,142,855股(二零一八年:2,728,142,855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 2,728,143 2,728,143 9. 股息 二零一九年 二零一八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中期每股普通股零元(二零一八年:零元) �C �C 本年度建议末期股 息(如有)须於本公司本年度经审核财务业绩审阅後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公司将在必要时刊发进一步公告。(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人民币556,541,000 元)。 10. 永续债 (a) 二零一六年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分别按面 值发行金额为人民币200百万元和人民币400百万元的中期票据,合计人民币600百 万元,扣除发行开支後为人民币595.8百万元。本期中期票据期限为5+N年。於中期 票据第五个和其後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任何递延利息支 付)赎回本期中期票据。如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则於赎回日前一个月,由发行人 在信息媒体上刊登《提前赎回公告》,并由上海清算所代理完成赎回工作。本期中期 票据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5.1%。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6个计息 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在第6个计 息年度至第10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在中期票据每个利息支付日前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 利息和所有递延利息推迟至下一利息支付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利息支付次数的 限制。前述递延利息支付不应视为发行人未支付利息的违约事件。倘发行人决定递 延支付利息,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在付息日前五日於递延利息支付公告内披露 该安排。 倘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发行人不得递延该计息周期利息以及按 照《投资协议》及合同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借款人向普通股持有人宣派股息;或 借款人减少注册资本。 (b) 本公司分别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发行两批永续债, 本金总额为人民币33亿元。该等贷款属永续性质,直至本公司根据发行条款赎回为 止,并将於本公司赎回时到期。於第三个到期日及随後每个到期日,本公司有权以 本金额另加所有递延利息赎回票据。初始贷款利率为:第一年信托贷款的年利率分 别为6.30%及6.16%,第二年及第三年的信托贷款年利率基於上一次利率调整当日与 一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之日之间的差加上第一年信托贷款的年利率计算。倘 本公司不赎回贷款,则利率将於首个三年期间後每年进行重设。首个延期年度的利 率将重设至最终实际利率另加每年300个基点。其後每年利率将重设至上期的实际利 率另加每年300个基点直至利率达18厘。 只要并无发生强制利息支付事件,则本公司有权选择将各付息日的递延利息支付递 延至下一个付息日而并无递延时间限制,此举不会导致本公司违反合同。复合利息 将按递延期间的利率计入递延利息。 当发生下列强制利息支付事件时,本公司不会递延当期利息及利息支付日前12个月 的所有递延利息: 向普通股股东宣派及派付股息; 支付优先性低於永续债的任何金融工具;及 削减股本。 (c) 本公司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发行本金总额人民币500百万元的可续期债券。该 债券的期限为2+N年。於第二个利息支付日或之後,发行人可选择将债券的到期日再 延长一个周期(即两年)或於该周期结束时悉数支付。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的次数 不受限制,但须在选择权行使年度的利息支付日前至少30个交易日在媒体上刊登行 使续期选择权的公告。 倘税收政策或会计准则发生任何变化,发行人有权於有关法律法规变更、相关法律 法规的司法解释或会计政策变更正式施行当年年末行使赎回权。倘发行人决定行使 赎回权,则须在赎回日期前20个交易日刊发公告(惟倘从会计政策变更施行日期到 年末的时间少於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须及时刊发公告)。赎回计划一旦宣布即不可撤 销。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发行人无权亦无义务赎回当期债券。本期可续期债券前2个 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6.20%。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 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在第3个计息年度至 第4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每2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除非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在每个利息支付日前可以自行选择将 当期利息和所有递延利息推迟至下一利息支付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利息支付次 数的限制。前述递延利息支付不应视为发行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违约事 件。倘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在付息日前五日於递延 利息支付公告内披露该安排。 倘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发行人不得递延该计息周期利息以及按 照《投资协议》及合同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借款人向普通股持有人宣派股息;或 借款人减少注册资本 此等永续债并无特定到期日。本公司有权递延利息或赎回票据。本公司并无合同责 任向其他人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故永续债确认为权益。二零一九年已付永 续债利息为人民币241,388,000元(二零一八年:人民币238,400,000 元)。 11. 或有负债 富士康诉讼案件 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一间下属附属公司及一间联属公 司(「原告」)向香港高等法院展开诉讼(「二零零七年六月诉讼」),指控本公司及本公司若 干下属附属公司(「被告」)使用指称自原告处非法获得的机密资料。原告已於二零零七年 十月五日停止二零零七年六月诉讼,不对被告承担任何责任。同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新一 轮的法律程序(「二零零七年十月诉讼」)。二零零七年十月诉讼的被告与二零零七年六月诉 讼的被告相同,且原告在二零零七年十月诉讼中提出的申索均基於二零零七年六月诉讼中 的相同事实及理由。原告在二零零七年十月诉讼中提出的补救方法包括强令禁止被告使用 有关机密资料、强令被告交出因使用机密资料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及支 付惩罚性赔偿金。原告在二零零七年十月诉讼中主张的全部赔偿金数额尚未确定。 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日,被告对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若干联属公司利用不合法手 段干涉本公司及其若干附属公司的经营、共谋行为、书面及口头诽谤,导致经济损失的行 为提起反诉。 於本报告日期,该诉讼案仍处於法律诉讼阶段。经谘询於案件中代表本公司的本公司法律 顾问,董事会认为直至目前为止尚难以可靠估计该诉讼的最终结果及了结诉讼须支付的有 关款项金额(如有)。 上海千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千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因广告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41,592,516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813,050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各项暂合计人民币302,405,566元。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发行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广东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8)沪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发行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发行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辖终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分别进行了听证,目前该案处於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判决。 截至本报告日,该案件仍在诉讼程序中。在代表本公司负责该案件的法律顾问协助下,董事会认为,该诉讼的最终结果及赔偿义务(如有)不能可靠的估计。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行业分析及回顾 汽车业务 二零一九年,中美贸易争端及地缘政治风险等因素继续拖累全球经济发展,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仅增长6.1%,创一九九一年以来新低。下半年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导致第三、四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进一步降至6.0%,是近三十年来最低季度增速。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二零一九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572.1万辆和2,576.9万辆,同比下降7.5%和8.2%。其中,新能源汽车销量受补贴退坡及部分地区提前切换国六标准影响,下半年呈现大幅下滑趋势,全年产销量分别为124.2万辆和120.6万辆,同比下降2.3%和4.0%。 二零一九年三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四部委联合发布《关於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通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分阶段下调新能源汽车补贴,到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为补贴过渡期,符合二零一九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二零一八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至补贴过渡期结束後,补贴标准进一步下调,并取消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短期内给相关企业带来盈利压力,但长远有利於优化新能源汽车竞争格局,改善产品结构,促进产业市场化,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未来,先进技术、优良品质及良好口碑将成为各汽车厂商提升市场份额的关键。 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 根据市场研究机构IDC的统计,二零一九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为13.7亿部,同比下降2.3%。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二零一九年中国国内手机市场总体出货量为3.89亿部,同比下降6.2%。 经过多年发展,智能手机行业已进入发展成熟期,为刺激消费者的换机热情,各大智能手机品牌商不断加速技术创新,升级产品设计,多摄、折迭屏等新机型在年内陆续推出。5G商业化的趋势,也为行业带来崭新的发展动能,各大知名品牌商争相推出多款5G手机。相比4G手机,5G手机的整机复杂度提高,对产品加工精度和整体性能的要求更高,并为拥有全面产品线、掌握领先技术的厂商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年内,金属中框配套3D玻璃机壳设计仍然是主流方案,在中高端及旗舰机型市场获广泛应用,陶瓷後盖在部分旗舰机型也得以持续应用,中低端手机主要以全塑胶方案及塑胶中框配套玻璃後盖为主。 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 年内,全球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销量有所下滑,市埸对其上游锂电池的需求依然疲弱。在光伏领域,二零一九年我国光伏产业开始实现由补贴推动向平价推动的转变。在政策调整下,尽管国内光伏新增装机容量有所下滑,但受益於海外市场的增长,我国光伏产业规模稳步扩大、技术创新不断推进、出口增速不断提升。 业务回顾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或「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u「集 团」)主要经营包括新能源汽车、传统燃油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 业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 汽车业务 二零一九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迎来有史以来补贴降幅最大的一年,补贴退坡 及部分地区提前切换国六标准拖累行业首次出现产量及销量均同比下降,集团新 能源汽车销量同比亦有所下滑。集团凭藉核心技术的研发,设计团队的多元化及 产品结构的完善,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年内集团新能源汽车销量依旧位列全球 新能源汽车销量前列,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集团继续推进王朝系列车型的更新换代,年内发布了数款车 型,包括全新一代「唐EV」、全新「宋Max」插电式混合动力版、全新「元EV」、全 新「秦EV」以及迭代车型「宋Pro」等,凭藉优异的性能和外观赢得市场一致好评。 二零一九年,「元EV」、「唐D M 」分 别位列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前五名,其中,「唐D M 」销 量 更 是 在 售 价 2 0万以上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里一枝独秀,进一步巩固 了集团在行业中的领军地位。年内,是集团e系列产品的开启元年,集团分别推出 了面向不同消费群体的e系列产品,不断完善产品结构,全面覆盖新能源汽车细分 市场,年内陆续推出「e1」、「e2」和「e3」等车型,为集团发展贡献新的增长点。 纯电动大巴领域,集团纯电动大巴在北京、三亚、澳门、香港、拉萨等全国众多 城市继续投入运营,整体运营情况良好并建立起良好的品牌口碑。在海外市场方 面,集团继续扮演「公交电动化」的先驱角色,引领全球公交电动化的浪潮,向英 国、智利、荷兰、挪威、新加坡、法国、匈牙利、丹麦、加拿大和印度等地完成 电动大巴的交付。 在「7+4」战略布局下,本集团不断拓展在专用车领域的渗透,致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全市场覆盖,助力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推广使用实施方案》,为泥头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全国率先形成纯电动重型货车使用的示范效应。年内,集团泥头车实现数千台销量,为商用车业务带来新的增长点。 在深耕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同时,集团亦继续推动传统燃油汽车业务的发展。二零一九年七月,集团推出宋的全新迭代产品「宋Pro」,外观延续了「Dragon Face」家族设计,并搭配「DiLink 2.0」智能网联系统,燃油版上市以来广受市场好评,连续数月销量破万并持续攀升,成为燃油车业务增长的新引擎。「宋Max」车型凭藉较高的颜值和性能,在中国MPV市场继续保持前五的销量排名,继续为集团带来稳定的销售贡献。然而,受燃油汽车行业的整体需求下降及集团老车型退出市场的影响,年内集团燃油汽车销量亦有所下滑。 年内,集团供销体系的开放开启新的篇章并取得积极成果。集团与丰田汽车公司就成立纯电动车研发公司签订合资协议。通过与丰田的合作,将综合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及品质控制能力,进一步巩固电动汽车的核心技术,助力打开集团零部件的海外供应,实现集团的长足发展。此外,集团与华为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计划就汽车智能网联、智能驾驶等领域开展深度交流与合作。年内,集团与华为联合发布了手机NFC车钥匙,为集团用户带来更便捷、智能的交互体验。 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集团「云轨」及「云巴」作为低成本的城市轨道交通解决方案,拥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年内,本集团积极拓展国内外客户并取得一定进展。未来,随着国内外项目的开工建设,预计相关业务将为集团带来新的增长空间。 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 作为全球最具综合竞争力的智能产品解决方案供应商之一,比亚迪为国内外手机制造商及其他移动智能终端机厂商提供整机设计、部件生产和整机组装服务。 二零一九年,集团凭藉在金属部件领域的长期经验、零件技术及优秀品质,在移动智能终端市场占有率继续处於领先位置。年内,3D玻璃、陶瓷、塑胶以及组装业务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其中3D玻璃、陶瓷以及组装业务表现亮眼,同比大幅增长。但受行业整体需求波动,金属部件业务收入及盈利於期内有所下滑。 新型智能产品业务方面,集团持续推进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产品出货量快速提升,业务增长迅速。汽车智能系统方面,除了配套集团全系车型以外,亦积极拓展外部市场,与国内和海外汽车品牌广泛展开合作,预计未来将成为本集团新的营收贡献点。 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持续取得突破,前端需求也随之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服务并满足不同战略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本集团启动全球化布局,扩充产能,打造海内外的先进制造基地。在国内深圳、惠州、汕头、汕尾、韶关、西安等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年内新增的长沙基地已顺利投产,位於中山、西安等地的新基地亦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中。海外方面,年内在欧洲新增的两个生产基地已投入量产,在东南亚地区的生产基地也已经启动。 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 本集团二次充电电池主要包括锂离子电池和镍电池产品,广泛应用於各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年内集团旗下传统电池业务实现稳定增长,市场份额持续提升。此外,光伏市场於年内有较为明显的回暖,给集团光伏业务带来一定增长。 前景及策略 展望二零二零年,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加大,前景更加不明朗。但随 着欧美相继出台进一步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新能源汽车成为全球 汽车市场发展趋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国内,随着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和补贴进一 步退坡,新能源汽车将迎来行业洗牌,加速优化行业结构,促进行业健康稳定的 增长。 汽车业务 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领军企业,比亚迪将积极求新求变,把握行业变革带 来的发展机遇,加强技术研发创新,推进产业链开放融合,完善产品布局,巩固 竞争优势,提升品牌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业务稳步增长。 二零二零年,面对新能源领域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集团将持续推出更具市场 竞争力的车型,其中即将推出的全新高 端 车 型「 汉 」, 凭 藉 0 . 233超低风阻、百公 里3.9秒的加速、超过600公里的续航和卓越的外观设计,备受市场关注。同时,「 汉 」首 次 应 用 高 性 能 碳 化 硅 M O S F E T 电 机 控 制 模 块 和 集 团「 刀 片 电 池 」, 为「 汉 」 的出色表现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随着集团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迭代、创新技术的应 用和新车型的发布,有望带来新能源汽车业务的新增长。 在公共交通领域,比亚迪一直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先,追求技术可靠和高效稳 定,推动国内外城市公交系统完成绿色升级,为新能源车的推广普及贡献自己的 力量。未来,集团将持续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城市公交电动化」变革,以优异的品 质完成已获取的订单,实现业务的进一步增长,践行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此外, 本集团也着力强化对专用车领域的渗透,在各领域积极推广电动化,为集团带来 新的增长点。作为这一变革的引领者,比亚迪将会努力探索出一个具有示范性的 模式并将其推广,实现排放最小化的同时经济效益最大化。 在传统燃油车领域,本集团将注重提质增效加大创新,提升产品性能,增强产品 综合竞争力。此外,随着更多国际化设计团队的加入和全球设计中心的落成,集 团车型设计软硬件水平将进一步提升,推动集团车型设计迈入新阶段。 经营策略方面,集团将继续加大供应链体系开放,积极寻求具有战略意义的合作,深化业务供应链市场化进程。此外,集团也积极探索并推进子公司的独立运营和市场化,激发各业务板块的活力,充分展现其价值。 在轨道交通领域,本集团将积极推进低碳环保的城市轨道交通产品的推广及已获订单的实施和运营工作。二零二零年三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时强调要加快新基建建设,有望加速轨道交通的发展。 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 集团作为全球领先的智能产品解决方案提供商,将会积极拓展高端客户,着力推进技术多元化,深化客户合作关系,提升产能和技术水平,争取更多订单。凭藉垂直整合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及国内外工厂的布局就位,集团即将在5G时代进入新的增长周期。在新型智能产品和汽车智能系统方面,集团将加大投入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为中长期发展提供动能。 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 二次充电电池方面,集团将积极推进新的技术应用,并拓展客户基础,推动相关领域市场份额的持续提升。光伏业务方面,随着补贴项目和评价项目的落地,海外市场需求增加。集团将以此为契机,拓展海外市场,以高质量的产品为新一轮的增长奠定基础。 财务回顾 年内,营业额较二零一八年下降0.01%,与二零一八年基本持平。母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较去年同期下降42.03%,主要为行业及政策变化影响和研发费用上升所致。 分部资料 以下为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按客户所在地分析的营业额比较: 2019 美国 3% 2018 美国 2% 其他 5% 其他 4% 亚太 亚太 8% (除中国) 7% (除中国) 84% 87% 中国 中国 (包括港澳台地区) (包括港澳台地区) 毛利及边际利润 本集团年内的毛利约增加0.05%至约人民币18,076百万元。毛利率由二零一八年约14.83%增加至年内约14.84%。毛利率与二零一八年基本持平。 财务资源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总借贷包括全部银行贷款及债券,约为人民币75,978百万元,而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约人民币64,693百万元。银行贷款及债券的到期还款期限分布在十二年期间,分别须於一年期内偿还约人民币54,062百万元,於第二年期内偿还约人民币7,833百万元,於第三至第五年期内偿还约人民币13,930百万元以及五年以上约人民币153百万元。本集团拥有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流动资金管理及资本开支需求,并控制内部经营现金流量。 (i) 公司债券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於核 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17]1807 号),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100亿元的 公司债券。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本公司二零一八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8亚 迪 0 1 」)进 行 发 行 ,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 0 亿元,计息方式为付息式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5.17%,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债券存续期为5年。该债券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年债券按 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二零一八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简称「18亚 迪 0 2 」)进 行 发 行 ,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 6亿元,票 面利率为5.75%,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债券存续期限为4年。该债 券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2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年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二零一九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简称「19亚 迪 0 1 」)进 行 发 行 ,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 5亿元,票 面利率为4.6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该债 券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 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年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本公司二零一九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简称「19亚迪03」)进行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5亿元,票面利 率为4.8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该债券於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 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年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ii) 超短期融资券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召开的公司二零一六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关於 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二零一七年九月,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印发《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SCP301号),同意 接受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0亿元。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19 比 亚迪SCP008」)进行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发行利率为3.91%,期 限为270天;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第九期超短期融 资券(简称「19 比亚迪SCP009」)进行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发行 利率为3.84%,期限为270天;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第 十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19比亚迪SCP010」)进行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0亿元,发行利率为3.60%,期限为268天。 (iii) 绿色债券 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召开的公司二零一八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於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本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於深圳 市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162 号),同意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不超过 60 亿元。 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完成2018年第一期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绿 色债券(简称「18亚迪绿色债01」)簿记建档发行,实际发行总量10亿元,票 面利率4.98%,期限为5年期,在债券存续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 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该债券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公司二零一九年第一期公司绿色债券(简称「19 亚迪 绿色债0 1 」)进 行 发 行 ,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 0亿元,票面利率为4.86%,本期 为固定利率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债券期限为5年。该债券於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 日(即第三年末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年债券按票 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iv) 可续期公司债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於 核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8]2070号),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50 亿 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公司二零一九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 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9亚迪 Y 1 」)进 行 发 行 , 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 元,票面利率为6.20%,基础期限为2年,以每2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 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2 年),或 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该债券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的六 月二十一日为付息日。 资本架构 本集团财务处的职责是负责本集团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并根据高级管理层实行批核的政策运作。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借贷主要以人民币结算,而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主要以人民币及美元持有。本集团计划於期内维持适当的股本及债务组合,以确保具备有效的资本架构。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未偿还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及外币贷款,且该等未偿还贷款中约有72%(二零一八年:73%)按固定息率计息,而余下部分则按浮动息率计息。 本集团透过使用资本负债比率(即负债净额除以权益)监管其资本。本集团的政策为尽量维持低资本负债比率。负债净额包括计息银行及其他借款并扣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权益为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因此,本集团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资本负债比率分别为124%及104%。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以账面净值为人民币209,019千元(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20,370千元)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及账面净值为人民币2,088千元(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的机动车辆作为抵押取得长期借款人民币132,102千元(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43,018千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人民币7,091千元(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8,179千元),本年没有以在建工程(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4,754千元)作为抵押取得的长期借款。此外,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金及其他而抵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8,992千元(二零一八年:1,583,861千元)及受限银行存款人民币161,924千元。 外汇风险 本集团大部分收入及开支均以人民币及美元结算。期内,本集团并无因货币汇率的波动而令其营运或流动资金出现任何重大困难或影响。董事相信,本集团将有充足外币应付其外汇需要,并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防范外汇汇兑风险。 雇用、培训及发展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雇用约22.0万名雇员。期内,员工成本总额占本集团营业额约17.99%。本集团按雇员的表现、资历及当时的行业惯例厘定给予雇员的报酬,而酬金政策会定期检讨。根据年度工作表现评核,雇员或会获发花红及奖金。发放奖励乃作为个人推动力的鼓励。 股本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股本如下: 已发行 约占百分比 股份数目 (%) (未经审核) 内资股 1,813,142,855 66.46 H股 915,000,000 33.54 总数 2,728,142,855 100.00 所持重大投资及重大收购及***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 於本报告期内,概无所持重大投资及重大收购及***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 或有负债 有关或有负债的详情,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11。 环保及社会安全事宜 报告期内,本集团不存在重大环保或社会安全问题。 报告期後事项 (a) 於2020年1月 2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於拟 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对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现金增资认缴人民 币3.5亿元。增资认缴完成後,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持有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保持为50%。 (b) 自2020年1 月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使得本集 团部分业务板块的生产经营有所延迟,但本集团大部分子公司全面贯彻落实 中国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随着中国大陆疫情状况逐渐好转及各地政府部 门「复工复产」政策措施指引下,截止本公告日期,本集团的各业务板块的生 产经营基本恢复正常。 然而,监於当前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本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新冠 肺炎疫情的发展情况,及时评估与积极应对其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等方面的影响。 企业管治 企业管治守则(「守则」) 董事会致力维持并确保企业管治常规处於高水平。 本公司已实施企业管治常规,以遵照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 14 所载企业管治守则(「守则」)的所有条文及大部分建议最佳应用守则,唯偏离守则条文第A.2.1条及A.6.7条者除外。 守则条文第A.2.1条规定,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同一人同时兼任。王传福先生为本公司的主席兼行政总裁。董事会认为此架构不会影响董事会与管理层两者之间的权利和职权的平衡。本公司董事会由极具经验和才干的成员组成,并定期开会,以商讨影响本集团运作的事项。透过董事会的运作,足以确保权利和职权得到平衡。董事会相信此架构有助於建立稳健而一致的领导权,使本集团能够迅速及有效地作出及实施各项决定。董事会对王先生充满信心,相信委任他出任主席兼行政总裁之职,会有利於本公司的业务发展。 守则条文第A.6.7条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应出席股东大会。由於另有其他公务,故并非所有非执行董事均出席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报告期内,除偏离如上述所释的守则条文第A.2.1条及A.6.7条外,董事认为,本公司已遵守所有适用守则条文。 遵守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作为本公司董事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守则。在向所有的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後,於年内,所有董事有关其证券交易均已遵守标准守则项下的义务。可能拥有本集团尚未公布内幕消息的指定人士亦须遵守标准守则条款。於二零一九年,本公司并无发现违规事件。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一名非执行董事组成。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公告所载未经审核全年业绩并拟於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召开会议,惟无论如何不迟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底,审阅本集团采纳的会计政策及惯例,并讨论核数、内部监控、风险管理及财务报告事宜(包括审阅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向董事会建议批准有关事宜。 於联交所网站披露资料 本公告已刊载於联交所网站 (http://www.hkex.com.hk) 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byd.com )。 审阅未经审核全年业绩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下人口流动管制和延迟复工等政策的持续影响,本集团、本集团核数师及供应商�u客户或银行工作人员的旅行和工作恢复受限,导致财务业绩审核工作进度推迟。为尽可能满足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投资决策需要,董事会决定先刊发本公告载列自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未经审核的全年业绩,连同二零一八年经审核的比较数字。然而,本公告所载的未经审核全年业绩尚未按上市规则第13.49(2)条取得本集团之独立核数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因此,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并无对本公告作出任何保证。本公告所载的未经审核全年业绩已由审核委员会审阅。 本公司将於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及就本公告所载的未经审核全年业绩存在的重大差异(如有)刊发进一步公告,惟无论如何不迟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底。此外,如在完成审核工作过程中有其他重大进展,本公司将在必要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本公告所载有关本集团全年业绩的财务资料尚未经审核,本公司与核数师亦尚未就其达成一致意见。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王传福 中国 深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王传福先生、非执行董事吕向阳先生及夏佐全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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