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海)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8 年度,*ST 新海通过委托贷款、借款、代采购、代销售和 代付劳务费等方式向关联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9.37 亿元,其中未经审议和未及时披露的金 额为 9.32 亿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3.58%,上述事项*ST 新 海直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4 月 30 日、5 月 22 日才在相关公告和 2018 年度报告中披露。针对上述事项,*ST 新海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 2018 年 10 月 30 日,*ST 新海在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 预计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3,459.35 万元至 9,224.93 万元。2019 年 2 月 28 日,*ST 新海披露业 绩快报,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4,117.76 万元。2019 年 4 月 27 日,*ST 新海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4.52 亿元。2019 年 4 月 30 日,*ST 新海披露 2018 年度报告,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52 亿元。*ST 新海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披 露的第三季度报告和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 年度净利润与*ST 新海 2018 年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修正严重滞后。*ST 新海未能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ST 新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第 11.3.7 条和本所《中 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7.4.1 条、第 7.4.3 条、第 7.4.4 条、第 7.4.5 条、第 7.4.9 条的规定。 *ST 新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张亦斌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ST 新海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ST 新海财务负责人戴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新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张亦斌,财务负责人戴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亦斌、戴巍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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