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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子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8月)
发布时间:2014-08-28 00:00:00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和发展方向,有效控制                

                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100%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持有50%以           

               上但不足100%的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所有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的董事会批准的制度           

               需要在实施之日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给公司证券部备案;子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              

               需要实施之日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给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            

               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达到经营目标;如果子公司存在控               

               股其他公司的情形,应参照本办法逐层建立和完善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并接受本公司的审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           

               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相关法律和子公司章程行使公司治理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董事会决议行使对子             

               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事会(或监事)根据相关规定行使监事权。子公司每年应当至                

               少召开一次股东会,每个季度至少开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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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和董事签字,会议决议和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的1个工作              

               日内书面提交公司证券部。     

                   第六条   公司有权依照子公司的章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需要对其委派或推荐的任期内              

               的上述人选做出适当调整。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子公司的管理对接部门,        公司总经办是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日常工作对接部门。     

                                          第三章    子公司决策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如达到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应当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交公司审                   

               批: 

                   1、购买、出售、租入或租出资产;         

                   2、重要合同(含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订立、变更及终止;                  

                   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签订许可协议;     

                   7、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8、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第九条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如达到以下标准须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交公司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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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5%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须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提            

               交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须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提交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广东亿纬赛恩斯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依据《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其经营的汽车销售业务(不含实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汽车)为               

               客户提供担保。除上述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            

               相关规定。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有关协议,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              

               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经营目标有计划地完成,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15日内编制本年度业绩预告和下一年度的            

               经营计划,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证券部。子公司年度业绩预告和下              

               一年度经营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2、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               

               营销策略;  

                   3、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成本费用预算;            

                   4、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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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新产品开发计划;     

                   6、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等原因,预计实际经营业绩与            

               计划偏差超过20%的,     应该在可预计时点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公司证券部。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提交证券部,报告主要包括季报、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季报时间为季度结束10         日内,半年度报告时间为每年7       月

               15 日前,年度报告时间为年度结束后20日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           

               事会聘任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子公司的财务组织结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               

               公司财务总监有权任免子公司的财务人员。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制定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财务           

               制度需要获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批准,提交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九条   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信息给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向公司           

               报送的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               

               产销量报表、资金变动情况表以及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条   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使用资金。任何人员不得违反规           

               定使用资金,包含:日常经营收支、费用签批等,如有违反,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                 

               止和拒绝执行,并在发生的当天书面汇报给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负责人。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信息化建设统一由公司信息部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开            

               发和实施,实现数据资源和软硬件平台资源的共享。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的ERP系统统一并入公司的ERP系统进行管理,           实现即时自 

               动出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信息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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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薪资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证券              

               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免由公司章程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以            

               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薪资方案由子公司董事会决定,其他人员的任             

               免和薪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第八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印鉴使用管理制度》,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            

               权限和《印鉴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加盖印章,并建立“印鉴使用                 

               登记表”,内容包含:申请人、批准人、用章事由、用章时间等信息,留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使用公司的商标、图形标记需经过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该健全法务部门,防范法律风险,公司的法务部门有义务           

               对子公司提供援助和服务。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接受公司的审计和安监部门的监督,         审计和检查过程中   

               子公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按审计要求           

               如实提供审计资料,不得贿赂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销售及采购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履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监部门对子公司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包含:评估子公司在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方面的风险;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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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安全经费投入情况;重大火灾隐              

               患;应急预案的建立情况;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等。          

                                            第十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           

               责人。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                 

               和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              

               讯方式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2.相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3.在发生的1日内提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办法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               

               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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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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