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一八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Kong Tokyo London NewYork LosAngeles San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79号,以下称“《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 2.猛狮科技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邮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3.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猛狮科技于2018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以下称“《2018-105号公告》”)所述账户冻结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任何《2018-105号公告》所述账户以外的账户及任何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猛狮科技就《关注函》所涉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关注函》所涉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你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为主要账户,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你公司股票交易是否触及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如是,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3条的规定发表意见。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猛狮科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根据猛狮科技于2018年8月2日发布的《2018-105号公告》,猛狮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下列银行账户被冻结: 序号 单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类型 账户余额(元) 交通银行汕头分 487************ 基本户 1 行澄海支行 **742 851,403.22 2 中国民生银行汕 170*******013 一般户 793,630.71 头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汕 保证金 3 头分行 626***318 专用户 2,456.57 中国民生银行汕 保证金 4 头分行 692***676 专用户 681.81 5 交通银行汕头龙 445************ 一般户 6,370.68 湖支行 ***784 中国民生银行汕 170**********47 一般户 6 头澄海支行 3 7,214.05 中国银行汕头澄 一般户 7 海支行 678******324 4,268.40 8 中国银行汕头澄 702******308 一般户 959.69 海支行 广东猛狮新 中国光大银行汕 781***********0 一般户 9 头澄海支行 72 22,709.34 能源科技股 中国光大银行汕 10 份有限公司 781***********6 一般户 1,558.42 头澄海支行 12 11 浦东发展银行深 791***********4 一般户 625.55 圳福强支行 22 浦东发展银行深 791***********4 一般户 12 圳福强支行 39 4,021.30 中信银行公司汕 811************ 一般户 13 头分行 *232 11,411.64 14 浙商银行深圳分 584************ 一般户 1,703.33 行营业部 ****540 交通银行汕头龙 445************ 员工持股 15 湖支行 ***240 专用户 6,583.10 交通银行汕头龙 445************ 募集资 16 湖支行 ***557 金账户 2,208,541.08 17 中信银行汕头分 811************ 募集资 107,466.85 行 *870 金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汕 200************ 一般户 18 头澄海支行 *228 302,946.06 恒丰银行招远支 853************ 一般户 19 行 930 8,479.66 中国建设银行汕 440************ 一般户 20 头澄海支行 **751 149,994.23 广发银行汕头澄 955************ 一般户 21 海支行 *107 252,189.96 福建猛狮新 浙商银行深圳分 募集资 22 能源科技有 584************ 129,233,822.59 限公司 行营业部 ****428 金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临 330************ 一般户 23 海大田支行 **381 3,614.55 台州台鹰电 中信银行台州黄 24 动汽车有限 733************ 一般户 695.10 公司 岩支行 *136 华夏银行台州临 144***********5 基本户 25 海支行 04 1,097.69 平安银行杭州西 基本户 26 湖支行 110********004 49.31 浙江裕路汽 平安银行杭州萧 27 车销售有限 东支行 110********005 一般户 57.99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杭 28 120************ 一般户 5.00 州江东支行 *718 根据猛狮科技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经猛狮科技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协商,新华信托已向执行法院申请并已完成对猛狮科技18个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根据猛狮科技的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2018-105号公告》所述银行账户中尚被冻结的账户如下: 序号 单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类型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澄 一般户 1 海支行 781***********072 2 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澄 781***********612 一般户 广东猛狮新能 海支行 3 源科技股份有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福 一般户 强支行 791***********422 限公司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福 4 强支行 791***********439 一般户 5 中国工商银行汕头澄 200*************228 一般户 海支行 恒丰银行招远 一般户 6 支行 853************930 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澄 440**************75 一般户 7 海支行 1 广发银行汕头澄海支 一般户 8 行 955*************107 福建猛狮新能 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 募集资 9 源科技有限公 584**************** 司 业部 428 金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临海大 330**************38 一般户 10 田支行 1 台州台鹰电动 中信银行台州黄岩支 一般户 11 汽车有限公司 行 733*************136 华夏银行台州临海支 基本户 12 行 144***********504 平安银行杭州西湖支 基本户 13 行 110********004 浙江裕路汽车 平安银行杭州萧东支 一般户 14 销售有限公司 行 110********005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江 一般户 15 东支行 120*************718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猛狮科技上述8个被冻结账户余额及该等被冻结账户在被冻结前3个月的银行流水情况,并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说明,猛狮科技的上述8个被冻结账户均系一般户,目前的账户资金余额较小,并非猛狮科技目前用于收取货款和支付成本、费用的主要银行账户。目前,猛狮科技业务收支能够通过基本账户及其他账户进行经营结算,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正常收支造成重大影响。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上述被冻结的账户为公司“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经核查该账户在被冻结前3个月的银行流水情况并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说明,该账户并非福建猛狮目前用于收取货款和支付成本、费用的主要银行账户。上述账户被冻结后,福建猛狮尚可使用其他银行账户进行业务收支,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尚未 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正常收支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的说明,台州台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即与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合作的新能源汽车业务)已经中止,2018年1月至6月,上述两家公司的收入占猛狮科技(合并报表口径)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为0.1%左右,因此,台州台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裕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是公司主营业务的主要经营主体,其账户被冻结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正常收支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就猛狮科技于2018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所涉账户冻结情况,鉴于部分被冻结的账户已经解除冻结,上述公告所涉剩余未解除冻结的账户不属于公司目前用于日常收支结算的主要银行账户,公司尚可使用其他银行账户进行业务收支,本所律师认为,截至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款“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而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喻永会 经办律师: 王冰
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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