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科技: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赣民初115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新民初45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洁电力”)、房县猛狮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县猛狮”)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鲁02民初146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案件一: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的贷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 被告三:陈再喜 被告四:陈银卿 2、诉讼起因 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与中江信托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中江信托共向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其中公司已于2018年2月12日偿还部分贷款5,000万元;剩余1.5亿元于2018年8月到期。因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中江信托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3、诉讼请求 (1)猛狮科技立即向原告中江信托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082,953.84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8日止,实际计算至猛狮科技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之日止,2018年8月18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复利等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2)猛狮科技向原告中江信托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猛狮科技承担; (4)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对前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猛狮科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原告中江信托对陈再喜在编号为“中江国际[2016信托216]第3-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提供的质物(其合法持有的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以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原告对陈银卿在编号为“中江国际[2016信托216]第3-2号”的《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提供的质物(其合法持有的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以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7)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赣民初115号,判决如下: (1)被告猛狮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江信托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8月18日利息为3,253,475元、复利为12,218.42元、罚息317,260.42元。从2018年8月19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本金11,8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74%,以本金3,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7%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猛狮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江信托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 (3)被告猛狮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江信托支付律师费27万元; (4)被告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对偿还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陈再喜以持有的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67.89%股权(股权数量:1,389万股),对偿还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款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中江信托有权对以上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陈银卿以持有的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2.11%股权(股权数量:657万股),对偿还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款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中江信托有权对以上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7)被告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猛狮科技追偿; (8)驳回原告中江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214.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77,214.77元,由被告猛狮科技、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共同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二:福建猛狮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16年5月6日,福建猛狮与长城国兴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因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对福建猛狮在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采取止付措施,导致该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福建猛狮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给长城国兴,长城国兴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18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3、诉讼请求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次纠纷进行开庭审理。由于第三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拒绝与长城国兴签署协议,免除长城国兴因案涉设备后续向上海申航的付款义务,长城国兴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福建猛狮归还其原定于2019年分两次出资的本金36,507,181.24元,并计算相应罚息。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福建猛狮一次性支付长城国兴剩余全部未付租金154,168,021.58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12,924,640.94元),逾期违约金3,020,729.67元(自2018年5月11日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以全部未付租金按照年利率7.8375%计算,后期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为止); (2)判令福建猛狮赔偿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 第(1)(2)项合计157,193,751.25元; (3)判令猛狮科技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福建猛狮及猛狮科技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等费用。 4、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及福建猛狮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新民初45号,判决如下: (1)福建猛狮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城国兴支付租金154,168,021.58元; (2)福建猛狮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城国兴支付逾期违约金3,020,729.67元及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利率以合同约定的7.8375%/年为准); (3)福建猛狮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城国兴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4)猛狮科技对福建猛狮的前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猛狮科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猛狮追偿; (5)驳回长城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福建猛狮、猛狮科技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768.76元(长城国兴已预交),由福建猛狮、猛狮科技负担。申请费5,000元(长城国兴已预交)。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三:深圳清洁电力与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实租赁”)的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房县猛狮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四: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陈再喜 被告六:陈银卿 被告七:陈乐伍 2、诉讼起因 深圳清洁电力于2017年9月27日与久实租赁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久实租赁共向深圳清洁电力发放保理融资1亿元,融资期限至2018年9月28日,公司、房县猛狮、沪美公司等为本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8月1日,久实租赁宣布本笔融资款提前到期,因深圳清洁电力未能提前偿还融资款,久实租赁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3、诉讼请求 (1)被告深圳清洁电力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284,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8日,自2018年9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 (2)被告深圳清洁电力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应收账款回购款的千分之三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日; (3)被告猛狮科技、房县猛狮、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对前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及深圳清洁电力、房县猛狮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鲁02民初1463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清洁电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久实租赁融资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8月7日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自2018年8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深圳清洁电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久实租赁律师费18万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4,513.28元; (3)被告猛狮科技、房县猛狮、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对上述第(1)(2)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清洁电力追偿; (4)驳回原告久实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1,6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6,638元,由被告深圳清洁电力、猛狮科技、房县猛狮、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6起,涉案金额约1,303.88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48%。其中4起为采购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为49.85万元;1起为承揽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为352.16万元;1起为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为901.87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判决尚未执行,公司正就判决结果与长城国兴、中江信托、久实租赁进行积极协商,通过和解、上诉等措施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及福建猛狮募投项目的影响如下: 1、福建猛狮以融资租赁方式向长城国兴购买的设备用于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的建设,长城国兴冻结福建猛狮募集资金账户(账号:584****************428)金额为129,098,568.76元,用于向其支付设备租金,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中江信托和久实租赁冻结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811*************870)已被其他债权人首次司法冻结,募集资金被其司法划扣的可能性较小。 3、久实租赁冻结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445***************557)资金余额为865.01元,金额较小,若该账户被司法划扣,亦不会对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若后续该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被司法划扣,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对该金额进行补足。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赣民初115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新民初45号; 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鲁02民初1463号。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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