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从政策法规细则看汽车共享的前途
发布时间:2018-01-22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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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发表主题演讲



  1月21日,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2018)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交通运输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发表了主题演讲,演讲内容如下:

  

  尊敬的汪部长、欧阳老师、在座的各位,大家下午好!

  

  有机会和大家一块来交流关于汽车租赁的一些政策法律问题,非常荣幸!我想先有几个基本的定义,这样把讨论的范围集中一下。政策法规上是叫汽车租赁,分时租赁是汽车租赁中计算租赁的时间的一个概念,共享汽车则是经济学概念,这两个说法都属于汽车租赁,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定义问题。第二个定义问题是区别一下汽车租赁和出租汽车,这两者一个带驾驶员服务的,一个是不带驾驶员服务。此外按照现行的国标,9座以下是可以做汽车租赁的,超过9座则是不允许的。第三个定义问题是在讨论汽车租赁政策法规时,我们不讨论汽车租赁的民事法律问题,这部分按《合同法》办就可以了;不讨论刑事法律问题,比如交通事故。另外汽车租赁最常见的诈骗罪,这类问题按刑法办,我们也不去讨论。另外,我们也不讨论治安问题。我们要讨论的是汽车租赁行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这部分行政管制类的政策法规。

  

  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汽车租赁的发展过程。

  

  2004年7月1日之前,汽车租赁行业执行的是国家计委、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法要求梳理行政许可项目。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原来交通运输部门发放行政许可的办法能否再延续?考虑一是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不可以再行政许可;二是有人提出一个观点,即汽车租赁严格讲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应该属于物的租赁行业,因此再由交通制定规章制度不合适,这样就把这个部令废除了。汽车租赁行业2004年7月1日以后就是无主管的行业了。一直到去年年初,还有一个标准叫《国民经济产业划分类别》,汽车租赁还是属于租赁业没有划到运输业里。

  

  到2009年3月2日以后,国务院转发编办的18号文,交通运输部的“三定”里要求交通运输部承担汽车租赁的指导工作,再次提出要把汽车租赁划回到交通行业的问题。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汽车租赁不带驾驶员服务,出租汽车带驾驶员服务,出租汽车有严格控制和管制,汽车租赁没管制。有些企业注册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再注册一个驾驶员劳动服务公司,俩加起来事实上成为一个新的出租汽车公司,给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给行业管理部门到来维稳压力;另外一个原因,2009年开始汽车产业滞销问题开始凸显,有些人主张能不能把汽车租赁作为汽车销售的一种方式,以解决积压问题,这是当时的产业背景。

  

  2016年1月1日,《反恐法》实施,《反恐法》里有几个重要的条文,其中第21条提出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准对其提供服务。如果违反这条法规不对客户做身份查验,主管部门可以罚10-50万元罚款,而且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这叫双罚,既罚企业又罚负责人。另外,第93条规定如果有单位违反上述条款,主管部门需要责令其停止从事租赁业务,要吊销证照。这个条文的主要观点,实际上是对汽车租赁要进行严厉的管制。我刚才讲这个问题好多同志发笑,可能有些人不太了解背景。因为汽车租赁的一些个别企业替恐怖分子帮过忙,所以反恐要求主管部门必须严厉管制。这个严管趋势再加上《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于是就出现了去年8月4日发布的《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般政策上采用促进“健康发展”这个词,背后的语境是说这个行业有病需要治疗,并不是要大力鼓励你发展。文件中一是安全生产,二是反恐的内容大量出现,这是意见表达出来的一层意思。另外一层意思就是要鼓励一部分汽车租赁,当时的背景是鼓励互联网+。所以在文件里面有一部分是鼓励,分时租赁属于鼓励范畴。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法规,比如《节能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两个法律,再结合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对于汽车租赁业务基本的要点就比较明显了。概况就是:

  

  第一个要点:限制和鼓励的依据是同时并存的。比如限制的依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规定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城市燃油车保有量,大力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等。结论就是城市对燃油汽车保有量进行总量控制是有法律依据的。尽管汽车行业的人可能不喜欢这句话,但它是实实在在的法律。当然只是限制燃油车,不限制新能源车。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是法律的基本态度,另外还鼓励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汽车租赁再怎么发展也不会允许与公共交通抗衡,解决措施出行还是要以公共交通为主,这是城市出行政策法律的基点。《节能法》第45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使用环保型汽车和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汽车工具报废制度,鼓励使用节能清洁燃料车型。我的结论是:在拥堵和环保压力大的城市,用燃油汽车做汽车租赁恐怕要受限的,至少不会被允许大力发展,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将受到鼓励。

  

  第二个要点:严管和放松的原则并存。《反恐法》的思路是严管,但是我们又赶上了一个大的背景,要求“放、管、服”,这是政府当下主要理政思路,共享也是一个理念。在并存条件下目前《道路运输条例》涉及汽车租赁是否存在纳入行政许可存在很大争议,主要两种观点:一是设立行政许可;另一种则要求严格控制,不能随便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个要点:去年两个部委政策观点是促进健康发展,鼓励分时租赁。但坦率地讲,我认为其刚性是不够的,因为它是文件,所以干货不多。我本人认为,那份文件里真正有含量一句话,是汽车租赁属于交通服务出行。换句话说,这是把汽车租赁从物的租赁转换到交通方式里来,属于交通运输方式的一种,这是那份文件里真正有含量的。

  

  第四个要点:判断下一步的趋势,一是用新能源汽车进行汽车租赁值得鼓励。我本人建议不应当老盯着财政补贴,应该好好研究一下公共资源占用城市道路,如何给新能源汽车提供场地的问题,即占路停车部分;二是《道路运输条例》在修改中不大可能设定许可,但可能会提出事后监管。我的意见也是借鉴于德国朋友提供的《德国共享汽车法》,这部法规同样解决出行拥堵和环保问题,里面规定只容许共享汽车以减费或免费的方式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共享汽车的朋友在这方面多动动脑筋,这个领域是有出路有希望的。

  

  谢谢大家!

  

  (根据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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