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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废旧电池规范回收、高值利用

发布时间: 2014-08-19 09:19:27    来源: 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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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各类电池产品需求迅速增加,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问题也日益凸显。我国废旧电池存量和增量巨大,目前存在无序回收、低级利用等问题。


  发达国家建立完整有效的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经验可资借鉴
  ——立法先行,明确回收责任主体
  日本早在1985年就开始回收废旧电池,93%由社团募集,7%由电池生产厂直接收集。丹麦从1996年就开始回收镉镍电池,是欧洲最早对废旧电池进行循环利用的国家。欧盟于2004年11月25日公布了废电池回收再利用新指令,把回收再利用的对象扩大到所有电池。原来的指令91/157/EEC只规定对含汞、镉、铅的电池进行义务回收,仅占全部电池的7%。德国在2005年实施了《废电池回收管理新规定》,要求消费者将使用完的各类电池送交商店或废品回收站回收,商店和废品回收站必须无条件接受废电池,并转送处理厂家进行回收处理。西班牙在2008年公布《废旧电池回收法令》,规定电池生产厂家、销售商需要承担回收处理废旧电池的责任,消费者有义务将废旧电池交到回收点。为此,电池生产厂家通过设立回收点、向公共财政缴纳处理费等方式参与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法令还禁止商家销售汞或镉含量超标的电池,并规定有关部门应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对回收的废旧电池进行环保处理。英国从2010年起,规定年电池销售量超过32公斤的商店要设立专门的旧电池回收处,回收包括普通电池、手机电池在内的各种电池;商家要向管理机构报告回收情况,并把收来的电池交给专门机构处理。
  ——优惠补贴,采取多种激励措施
  在瑞士和日本,每处理一吨废电池,政府要补贴废电池处理企业约合人民币5000元。丹麦规定在电池销售单价中增加回收费用支付给回收者,将每节镉镍电池按销售单价加0.9美元的回收费用售出,再从回收费中按17.6美元/kg支付给电池回收者。德国对有毒性的镍镉电池和含汞电池实行押金制度,即消费者购买每节电池都含有一定的押金,当消费者拿着废旧电池来换时,价格中可以自动扣除押金;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规定电池生产者或代表他们的第三方必须提供资金,支付废电池的收集、处理和循环利用产生的净成本以及公众宣传费用。韩国规定生产电池的厂家,每生产一吨要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回收者、处理者的费用,并指定专门的工厂进行处理。
  ——技术支撑,保障回收利用效益
  目前日本汽车用铅酸蓄电池已经全部回收,并有成熟的处理方法。美国成立了由2000多家镉镍电池生产商赞助的规模最大的电池回收公司RBRC,公司在全国每一个邮区内都设立回收点,保障专业化处理。最近为适应电动汽车的增长需要,美国能源部已经斥巨资建设汽车用锂电池回收基地。为保障蓄电池回收利用,意大利建立了COBAT联合会,其中50%的成员是再生铅冶炼厂,30%为蓄电池制造厂,10%为废料商,10%为蓄电池零售商。瑞士则设有专门加工利用旧电池的工厂。
  我国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已有基础
  ——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在宣传、管理、处理等各个环节上都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宣传口径不一,公众参与意识不强。我国对废旧电池回收必要性的宣传不够,有关激励、惩治措施的说明不清晰,导致公众对大量的废电池随同城市垃圾一起填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认识不足,对废旧电池资源循环利用的意识不强。
  二、缺少规范的社会回收体系,企业单独回收成本高。废旧电池是一种特殊的再生资源,单体价值低,数量大,分布广,广泛分布在千家万户、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垃圾投放点等。如果没有完整的社会回收体系,仅靠企业自己回收处理,经济成本较高。这无疑阻碍了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三、不同电池回收处理的差异较大,一次电池回收率尤其低。因电池大小与规模的不同导致回收成本差异大,电池回收率各不相同。在常见的几类电池类型中,铅酸电池因体积大、法规明确、利润高,回收率相对较高,已形成如安徽界首田营工业园区和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集团等为代表的废铅酸电池综合利用基地。对于含钴酸锂的废弃锂电池,国内也有部分企业进行回收,但主要是回收价值较高的二次电池。而广大公众接触最多、使用最多的量大面广的一次电池如锌锰电池、碱性电池、含汞扣式电池,则由于回收成本高、企业盈利低而处于缺少专业回收或者回收后当地难以处理的尴尬境地,国内仅有的几个一次电池回收企业屈指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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