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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重大政策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 2015-11-26 09:45:57    来源: 北极星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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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即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运营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属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电源),应该遵循分布式电源一般规律和规定。

 

  坚持正确功能定位

  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即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运营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属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电源),应该遵循分布式电源一般规律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改能源[2013]1381号)明确,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在第三条中规定,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属于分布式发电方式。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就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国发[2013]24号文指出,国内近中期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功能定位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发[2015]9号)也已明确,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能新能[2014]406号)结合发展实际情况,开始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提出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功能定位及运营模式的调整变化,短期看可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长远看则因功能定位可随时变化而造成执行难和配电网投资大增,并不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分布式光伏发电要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功能定位和运营模式,正确区分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分散式光伏发电,实现规范法制管理。

  积极发展建筑光伏发电

  建筑光伏发电是指在建筑屋顶和朝阳墙面上安装、在电网用户侧并入的分布式电源,是分布式光伏发电最重要的应用形式,可分为建筑附加光伏(BAPV)和建筑集成光伏(BIPV)两种。建筑附加光伏(BAPV)是把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物的屋顶或者外墙上,建筑物作为光伏组件的载体起支撑作用,光伏系统本身并不作为建筑的构成,拆除后建筑物仍能够正常使用。

  建筑集成光伏(BIPV)是指将光伏系统与建筑物集成一体,光伏组件成为建筑结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光伏屋顶、光伏幕墙、光伏瓦和光伏遮阳装置等。这里的光伏组件已经用作建材,必须具备坚固耐用、保温隔热、防水防潮、适当强度和刚度等性能。

  建筑集成光伏是光伏建筑一体化的更高级应用,光伏组件既作为建材,又能够发电,一举两得,可以部分抵消光伏系统的高成本,有利于光伏的推广应用。目前,国外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建筑集成光伏示范性建筑。

  与光伏电站相比,建筑光伏发电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合理利用了建筑物光照面,减少了对土地的占用。将光伏系统安装在负荷中心的建筑屋顶和墙面上,既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又获得了清洁电力,还节省了输电投资,输配电损耗很少。

  二是与负荷匹配度较高。建筑光伏多安装于城市,根据国内外的调查,城市的负荷高峰都在白天,主要是工业、商业、办公和公共建筑用电,建筑光伏的出力与用电负荷曲线大致吻合,可有效起到“削峰”的作用。三是在配电侧并网,电网管理相对简单。通过合理配置建筑光伏占输电线路容量比例,光伏电力将被负荷完全消耗,不存在向中压输电网(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反送电(逆流)问题。

  此外,建筑光伏配备一定量的小型储能装置(如几小时的峰值储能)即可平滑供电,消除光伏发电的不稳定性,而且可以大大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在大电网出现故障时可以实现几个小时的应急供电。

  加强统筹规划与规模管理

  加强统筹规划和规模管理是政府主管部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也是深化电力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而不仅仅是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把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只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进行了细化深化,提出各地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

  优先保障各类示范区和其他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落实的项目的年度规模指标。从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似乎没有在各省区市研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财政补贴能力和地方各自出台的补贴政策,统筹优化形成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专项规划。

  实际上,如果各省区市能够统筹优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以及光热发电,形成各省区市太阳能发电专项规划,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完全可以结合国家财政补贴能力、地方各自出台的补贴政策和资源条件,立足电力行业整体,特别是与风电等新能源发电进行统筹优化和综合平衡,最终形成全国太阳能发电专项规划(也可以不做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和光热发电三类专项规划)。从上下衔接和实际工作出发,在要求各省区市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的情况下,研究编制全国性专项规划更为合适。

  全国太阳能发电专项规划应该作为规模管理的前提条件。

  国发[2013]24号文规定光伏发电规模要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

  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并明确具体流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先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按照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经统筹协调平衡后提出全国及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规划与年度规模的内在关系,加上自身没有制定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年度规模可能缺乏统筹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带来配套项目不能及时跟上和财政补贴能力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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