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并网管理服务,解决并网接入难问题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问题,国务院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均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国发[2013]24号文明确提出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和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则针对前三个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要求。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企业还是普遍反映并网接入难。这既需要从管理流程上予以规范,又要从统筹规划上予以规范,还要从利益机制上予以补偿,从三个方面来统筹推进加以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要统筹纳入配电网规划。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按照国家现行管理体制,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是电力规划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电网企业只是规划参与者和电网建设实施者。
配电网规划是否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或接纳能力是否足够,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而不是电网企业。所以,电网企业在研究编制配电网规划过程中,要与配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电源规划及其布局、时序进行充分衔接统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牵头组织研究和最终审定配电网规划时,要主动统筹协调平衡,滚动调整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时,必须同步完成配电网的滚动调整,以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在能够得到及时并网接入和消纳。
不在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内的项目,能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准,电网企业不接受并网接入申请。
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国及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必须以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为前提。年度指导规模及其项目原则上与两个规划相一致。超过规划年度规模及项目的,只有配电网确实有能力保证及时并网接入的,才可以增列入年度指导规模,同时滚动调整两个规划。严格流程管理和责任追究。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要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
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规定,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对于同时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且在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电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流程和时间要求办理,按期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并且严格按照合理工期或双方约定确保项目按期接入并网。除不可抗力外,不能按期完成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电网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因为能源主管部门核准配网项目滞后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
及时开辟电网企业合理补偿渠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会相应直接减少电网企业收益。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投资。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提供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功能的电能计量表等,都需要电网企业额外增加投资。
此外,落实国家规定的管理流程和时间要求,也需要电网企业额外增加人财物成本。按照权责利均衡原则,在落实电网企业无歧视并网接入服务责任的同时,需要及时针对直接收益减少、投资回收困难和成本增加,开辟足额补偿渠道。特别是要结合独立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相关配电网投资及时足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相关成本及时足额列入准许成本,通过电价回收,保证合理收益。
创建县区专业互助组织,破解屋顶落实难难题
国发[2013]24号文明确提出,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屋顶落实难”并非没有屋顶资源,而是难以协调使用。“国土批准难”主要是土地属性变化大,审批时间长。如何把国务院及其能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解决好屋顶落实难和国土批准难问题,关键是要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既要全过程加强统筹协调,又要有专门组织具体操作。
地方政府要研究出台屋顶资源使用指导意见。对于建筑物不同属性(政府、企业或个人,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及其屋顶不同类型(主要是指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的难易程度)分别予以规范,分类规范屋顶使用补偿标准。如对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所属建筑物,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具备安装条件的应限期安装,不具备安装条件但改造费用较少的应限期改造后安装;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要落实好屋顶使用意向。当建筑物屋顶拥有者、项目单位和电力用户不是同一主体时,由于经济关系复杂,利益难以平衡,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在研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过程中,要逐项落实屋顶资源意向,不仅要计算统计屋顶类型、面积等数据资料,更要落实好屋顶拥有者同意安装并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使用意向书。
各县区及大型开发区成立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具体承担屋顶落实、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事宜。专业互助组织为非盈利组织,既有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的政府部门参与,又有相关投资企业参与,收入来源是地方政府专项采购服务费用和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商品化收益。
在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研究编制阶段,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各类屋顶使用意向书和相关土地资源属性界定等工作,增强规划可操作性。专项规划以法定程序审批公布后,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逐项落实项目开发方式和发电消纳方案,项目开发方式包括屋顶拥有者自主投资开发、合作开发或出让外来投资者开发等。
国家年度指导规模下发后,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将合作开发和外来投资者开发的项目进行市场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投资主体;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后,协助办理屋顶落实、电网接入、项目备案等事宜。
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融资模式
国发[2013]24号文提出,要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
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模式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主投资模式,就是拥有屋顶资源的机关、机构、企业、社区和家庭等自行投资安装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为主,余量卖给电网企业或其他用户、售电公司。该模式生产关系最为简单、协调量少,无论是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功能定位,还是从实施难易程度来看,自主投资模式都应该得到国家优先支持和鼓励。为促进该模式优先发展,可以通过设立县区互助组织或区域专业化运营企业,来统筹协助解决各家各户的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维护问题。
第二类是合作投资模式,就是屋顶资源拥有者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共同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这里的其他投资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个人投资者,又可以是资金投资者,还可以是能源类专业公司等。对于社区和家庭的屋顶而言,在屋顶拥有者不具备完全自主投资能力时,应支持和鼓励屋顶拥有者优先吸纳社区内甚至相邻家庭的个人投资者合资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同时共同就地消纳。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合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
第三类是出让投资模式,就是屋顶资源拥有者出租让渡给其他投资者投资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且消纳其发电。该模式生产关系复杂、协调量大,前期工作时间长,需要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创新,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提出了具体思路。一是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优惠贷款,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
二是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
三是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民生项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贷款贴息政策。
四是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展信用担保,在支农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农业设施光伏利用业务。
五是建立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的贷款机制,逐步推行对信用度高的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免担保贷款。
六是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重点开展发展模式、投融资模式及专业化服务模式创新。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等方式为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创新完善电价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管理
国发[2013]24号文提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明确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电价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价补贴标准。
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建[2013]390号)明确,国家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并规范了资金拨付流程: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具体支付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核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清算。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结合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难题,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
二是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三是对已备案且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四是项目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理按季度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
从理论分析,只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相继出台的上述政策文件,就能够较好地解决电费回收和电价补贴到位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反映出两大难题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
分析原因:其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时间不长,新做法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环节,需要一定时间来调整完善各类配套政策和理顺工作流程,发展初期出现这些问题是正常的。
其二,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总量有缺口,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难以足额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也因此难以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足额支付补贴资金。这就需要坚持发展规模与财政补贴能力直接挂钩的原则,量财力而定发展规模。
其三,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流程尚待优化,需要更加发挥电网企业作用,强化统筹规划和部际联席项目核准制,增强信息透明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来缩短审核时间,加快拨付节奏。其四,全面推行电网企业电费收取委托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初期,国家明确委托电网企业负责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偿提供电费收取、补贴申领等服务,为此发生的相关成本应统一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支付,或列入独立输配电价中的输配电网准许成本予以回收。